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时间:2023-09-19 10:30:11 来源:网友投稿

黄孝东 张继焦

2021年8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开宗明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进行了准确的时代定位:“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可见,非遗保护已成为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相较于以往将非遗保护视为对传统文化的认知和适当利用,《意见》中对中华文化、民族情感、国家统一的强调凸显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并将其上升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高度。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新时代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积极探索与实践,该理念以文化整体观为指导框架,认为非遗深深植根于社会文化传统的积淀中,与族群的生存环境、历史发展脉络、经济生活方式、社会关系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将非遗纳入动态时空场域,强调非遗本体、相关环境与人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非遗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不同族群多元生产生活方式相互碰撞、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的基础上,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

多元文化共生是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基础。从文化认同的角度来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要从思想意识形态上认知中华民族是一个“多元一体”的共同体,目的是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每个成员的内心深处培育和构建强烈的共同体意识,在“形”“气”“神”等多个层面强化中华民族大家庭全体成员的认同力和内聚力。在中国民族工作话语中,“大家庭”是一个充满感情色彩的词语,用来形容中华各民族之间相互依存的亲情共同体,这种亲情共同体的形成需要建立在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中华文化认同基础之上。因此,有必要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这与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理念高度一致。目前,学界对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单向维度探讨较多,对二者之间关联性的探讨还较为鲜见。基于此,笔者尝试将二者置于同一框架下进行探讨和分析,首先,对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内涵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分析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系,进而分析中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层机理及路径。

如果说“整体性保护”侧重的是非遗的内容,那么“区域性整体保护”则着眼于非遗的空间性或场域性,即非遗得以孕育和发展的整体文化与自然环境,目的是在非遗保护过程中维护文化的丰富性与多样性,在保护文化生态空间完整性的基础之上实现非遗保护、非遗活态传承和地方社会发展的全面协调。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理念源于我国近年来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探索与实践,这一术语首次出现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非遗法》)中,《非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遗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突出、形式和内容完整的地区,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这一规定不仅为非遗的全面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体系奠定了基础。以《非遗法》精神为指引,2021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为新时期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指明了具体方向,要求结合空间文化具体而独特的社区、村镇、街道等,有序推进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新探索与新实践,涵盖“非遗在社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国传统村落非遗保护、非遗特色村镇与街区建设等四个方面。《意见》中也进一步指出,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体系,保护非遗和孕育其产生发展的文化自然生态环境,突出地域性和民族性。

概言之,“区域性”对非遗整体性保护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使非遗保护更加具象化和可操作化。换句话说,“整体性”是多年来世界范围内逐步形成的非遗保护工作的基础理念与基本共识,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遗产保护方式和原则,“区域性整体保护”则是对具体保护内容和范围的描述,这个理念更有中国特色,更符合中国国情,是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实践成果和重大创新。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长期交往交流、相互碰撞、彼此融合,积累了大量传统音乐、传统技艺、传统舞蹈等非遗,这些非遗大多处于交融复合的共享状态,是中华民族共有和共享的文化符号,是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情感保障,在培育中华民族的族源意识、价值观、历史观以及民族审美情趣上,有着重要的精神聚合意义。因此,在讨论如何通过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前,有必要先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梳理和辨析。

(一)二者都将“整体观”作为基本出发点

我国对非遗整体性保护理念的解读大致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文化事象的整体性,即保护非遗的所有内容和形式,而不是某个部分或某个环节。例如京剧艺术的保护既包括“诗”(唱词、念白)、“乐”(音乐伴奏)、“舞”(演员的表演技艺),又包括工具、道具、舞美、服装和化妆等,这些内容不能被孤立地看待;
二是文化整体观层面,即对孕育非遗及其传承人的环境进行整体保护,既要保护非遗自身及其有形外观,更要注意它们所依赖和应对的结构环境。可见,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是对上述两个层面的整合。“区域性”打破了行政区划对非遗保护的限制,使多元化非遗保护主体在更大的文化圈内充分融合。“整体保护”则是将人、物、生活有机结合在一起,凸显了非遗保护和发展的活态性与共享性。

文化的主体是民族,民族也是文化的统一体,文化和民族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意识源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精神传统,传统文化与精神传统以特定民族为载体,通过群体成员强烈的心理认同感加以强化和凸显。中国有56 个民族,各族之间虽然有差异,但56 个民族都有一个共同的族名——中华民族,“中华民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个整体又由许多不能分离的民族组成……你变成我,我变成了你,我中有你你中有我……”。非遗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精神财富的象征,背后凝结着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沉淀在内心深处的情感认同、价值观念和社会历史记忆,这种稳定性以特定民族内部或多民族长期交往交流交融而形成的文化“和合观”为基础。非遗就像一个不断滚动的雪球,一面滚动一面粘连上新的附加物,雪球的核心是各民族在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相互借鉴的基础上,以价值选择、情感链接而形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特定区域中多民族文化相互交流、碰撞、混杂、联结,发展出既有差别而又完整统一的文化形态,最终实现“主我”与“客我”、“自我”与“他者”的融合,这既是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基本原则,又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文化认同层面的具体体现。

(二)二者都以人民为中心

《“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明确提出非遗保护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创造性表达权利,推动非遗融入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让人民参与保护传承,非遗保护的成果为人民共享,从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参与感、获得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人是非遗的核心”“保护非遗的前提是保护人”、非遗保护要“见人见物见生活”,这些观点早已在学界达成了共识,学者们关注的重心也由非遗构成要素及其表现形式转向了非遗的发展过程和人本身。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以人民为核心的非遗区域性整体保首先强调保护非遗的生命力抑或说存活能力,这依赖于非遗传承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保护和传承非遗,在此基础上培育和激发该区域内人们的整体文化自觉;
其次,以人民为核心的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意味着人和文化的关系是平等的、相互包容的“我与你”的关系,而非彼此物化、相互利用的“我与它”的关系;
第三,以人民为核心的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应与该区域的公共文化建设相结合,将非遗与社区、族群的日常生活融为一体,实现非遗活态利用的共享性。

(三)二者相互嵌入,互为动力条件

首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基本内驱力。情感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各族社会心理层面的表现,情感认同产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动力,促进各族人民形成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形成自觉践行和主动担当的主体意识。非遗是共同体成员的情感表达方式和成员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只有在情感上产生共鸣、文化价值上形成认同并被共同体内的成员所接受,才能称之为民族文化遗产。可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一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各民族成员在内心深处自觉地意识到,自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者和继承者,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地保护和传承非遗,对非遗进行创新性利用的所得也必将惠及共同体中的每一位成员,进而激发和培育各民族成员的文化自信,使其在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过程中同频共振、共同发力。

其次,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是培育和增强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力途径。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以文化整体观为基本发展框架,以文化生态保护区为现实依托,强调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非遗项目、非遗与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与民族、非遗与自然文化的关联性,对多元文化形态开展综合性保护。在实践层面,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包括对社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对区域内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对非遗项目的生存空间(例如古戏台、古祠堂等)进行良性修复等。此外,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在公共生活领域也发挥着巨大的功能,例如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将非遗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国际风筝节为平台,围绕代表性非遗项目,打造集文化展示与传承、经贸、旅游为一体的特色文化发展区,实现了非遗与地方经济的互嵌式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需要一个“物化”过程,即通过将其传递的精神思想、价值观念凝聚在一定的客观物体或物质环境上,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具体实际、形象直观的接受情景,而这需要通过满足个体需求得以实现。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直接或间接地将无形的文化转变为有形的财富,满足了人们的物质需求、社会需求和精神需求,形成了以文化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为共同体内的成员共筑精神家园注入永续力量。

近年来,我国各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的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日益彰显,具体表现为保护主体多元化、保护内容层级化和全面化、保护方式活态化。从各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方案和建设实践来看,区域内各族人民在非遗整体性保护过程中的参与感、认同感和获得感得到了显著提升,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一)保护主体多元化——强化区域内成员的参与感,形成行动共同体

《非遗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我国非遗保护的原则是政府主导,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从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发展历程来看,在启动初期,政府主导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在保护工作走上常轨后,非遗社区、传承人群的主动性更受重视。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政府引导+民众参与+组织协助的非遗多元保护主体模式,打破了非遗碎片化管理方式,形成了跨区域、多层级、多部门的联动机制,促成了更大范围内以非遗为核心的多种资源调度,激发和增强了社会组织和当地民众自觉参与非遗保护的意识。

首先,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需要政府部门发挥统筹和协调作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置虽然以文化要素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文化圈作为重要划分标准,但同时也是一个覆盖面积广大、辐射人口众多、发展程度不平衡的复杂文化生态系统。《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指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例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涵盖福建省漳州、泉州、厦门三市12个区、4个县级市、13个县,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则横跨安徽省和江西省的三个市。在同一个文化圈内,行政区域的叠合、文化遗产的庞杂、生态与文化系统的平衡都需要政府自上而下地进行整体规划、资源调度和统筹推进。例如,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中,象山县加强顶层设计,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为主、乡镇联动、人大督查”的强大合力。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成立黄南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文化区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对区域内的非遗进行挖掘、鉴定、申报、审核、保护与传承,对非遗项目及其保护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开展相关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等工作。政府部门利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文化资源开展公共建设,为区域内的非遗传承人、非遗传习者、消费和体验非遗的普通居民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共享建设成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民间组织在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中发挥着主体性和带动性作用。《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坚持人民文化主体地位原则。非遗主要产生于民间,民间组织在非遗的创新性转化、专业技术指导、社会监督保障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是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过程中沟通政府与个体之间的桥梁。更重要的是,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参与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能够使区域内的民众意识到,非遗是“民俗”而非“官俗”,非遗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从而将非遗保护视为一种责任和义务,自觉主动地参与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发展。2007 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的21 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大多成立了非遗保护自组织,例如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工艺美术协会、核雕协会,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藏戏研究中心、黄南州热贡文化协会。成立这些民间组织的原动力除了政府的大力引导之外,还凸显出地方民众的内生性力量,从表面上看,这种内生性动力是由文化市场化所催生,但其深层逻辑则是根植于内心的文化认同。

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支撑,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动力机制则由政府/国家主导的“伞式社会”力量和民间主导的“蜂窝式社会”力量共同构成。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多主体性,其意义和价值并非保护非遗本身,而是将自上而下的“伞式社会”力量和自下而上的“蜂窝式社会”力量充分融合,实现区域内更多个体(群体)的交流互动。在此作用下,非遗不再局限于特定群体,而是作为大众认同的公共文化演进和重塑,这种认同倾向于群体的文化自觉和集体归属感。政府引导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同时,也是向该区域的人们传输我国主流价值观和精神思想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遗保护和开发利用,在平等交流与资源互嵌中作为文化创造者的主体身份和地位得以强化,经济收入的增加和文化的享受,使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在无形之中提升了群体内聚力。

(二)保护内容层级化、全面化——增强区域内成员的认同感,形成命运共同体

有别于经济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特定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区域中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依存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和谐相处。麻国庆认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以非遗为核心,着眼于维护、修复和滋养一个区域的文化生态,有计划的、动态的整体保护,其关键在于如何实现非遗保护与地方社会协调发展。具体来说,要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发展规划中,根据具体文化区域的实际,实现非遗保护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文化生态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相结合。

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位于“5·12”汶川地震的重灾区,地震不仅对该地区的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也对羌族非遗资源及其保护成果造成了严重破坏。据统计,地震造成了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2 人死亡、97 人受伤,众多非遗传承人家园被毁,大量羌族文化的重要存续空间——羌族村寨或被夷为平地或严重受损。2008 年10 月,文化部批准设立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实验区建设被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中。根据区域内不同文化生态特征、震后不同受损程度、民族分布以及不同非遗类别,试验区将抢救和保护羌族文化与震后家园重建有机结合,设立了核心区域和一般区域,对区域内的非遗由抢救性保护过渡到整体性保护,在充分尊重羌族民众的意愿和选择的基础上,对震后基本为原址重建的村寨(例如阿坝州理县蒲溪乡休溪村),尽可能按原貌恢复和制造非遗用具及非遗文化空间。对完全异地重建的村寨建设新的非遗传承空间。

家园是人们生活的依托,家园的重建除了居住空间,还应包括文化空间与精神空间。如果说羌族居住空间在政府的大力帮助下能够在短时间内得以重建,那么文化空间和精神空间的建设则相当漫长,并较多地依赖非遗。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设立和建设,实现了以人为中心的非遗保护、物质文化传统保护和自然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充分发挥了非遗的文化治理功能,强化和重塑了更大范围内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的家园情结、家国情怀和命运共同体意识,为人们在面对灾难时重建家园树立了信心。更重要的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增强了人民的文化自觉意识,增进了民族团结、民族自信和民族凝聚力,为共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保护方式活态化——提升区域成员的获得感,形成利益共同体

马克思曾说:“要使各民族真正团结起来,他们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需要以一定物质基础作为支撑,物质需求的满足是精神建设的基础,只有建立起共同的利益基础,才能将人们凝聚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进而形成命运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构建起真正的共有精神家园。以非遗保护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此过程中,非遗得到了活态保护与传承,区域内各民族成员实现了利益共享,人民的外在获得感(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与内在获得感(非遗作为公共资源和群体文化符号)得以提升,这是我国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然要求,是我国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的履约实践,在讲好中国故事的同时,也为世界各国非遗保护提供了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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