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话语体系初论——以一个中国原则的话语构建为主轴

时间:2024-03-14 15:22:03 来源:网友投稿

段 磊,熊鸿亮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面对‘台独’势力分裂活动和外部势力干涉台湾事务的严重挑衅,我们坚决开展反分裂、反干涉重大斗争,展示了我们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台独’的坚强决心和强大能力,进一步掌握了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战略主动,进一步巩固了国际社会坚持一个中国的格局”列为过去五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有效应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接踵而至的巨大风险挑战时所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1]3-4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明确提出:“台湾是中国的台湾。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人自己的事,要由中国人来决定。”[1]59这些论断旗帜鲜明地表达了我们党坚决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决心和立场。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法律战”在反干涉斗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巩固和强化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法理依据,在反干涉斗争中具有“固本培元”的重要意义。经过长期的反干涉斗争实践,中国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以一个中国原则为核心的反干涉话语体系。然而,面对外部干涉话语和与之密切勾连的“台独”分裂话语的共同冲击,一个中国原则经典话语能否充分应对,仍有待评估。基于此,本文将在释明一个中国原则在反干涉话语体系中核心地位的基础上,分析一个中国原则经典话语的建构模式,进而结合外部干涉话语和“台独”分裂话语的主要观点,评估一个中国原则经典话语的积极成效和所面临的挑战,从而为构建更加完善的一个中国原则反干涉话语体系提供思路。

构建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话语体系的理想方案,应以一组内涵相对稳定的核心法理依据为中心,尽可能地辐射可能出现的各种干涉形式,从而避免“打补丁式”的被动话语积累,把握反干涉斗争中的话语主动权。我们认为,一个中国原则正是中国政府反干涉话语体系的核心法理依据,是反干涉斗争的关键所在。(1)与我们的观点类似,有学者提出“建构起以一个中国原则为核心的反干涉‘元规则’”的论述。不过,与该文侧重于阐述一个中国原则在反干涉话语体系中的应然地位不同,本文认为一个中国原则已经作为反干涉核心法理依据发挥功能。参见:祝捷,陈文菊.美国对台法律干涉的行为模式研究——兼论反干涉法律机制的构建[J].台海研究,2022(4):55.这一论断建立在对一个中国原则法理内涵的分析之上。

一个中国原则的法理内涵,包括中国国家存在的基本事实,以及基于此种事实产生的规范要求。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涵义,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2]这三句话是对中国国家存在客观事实的陈述,即中国是一个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完成了政府继承的国家,这种事实不以台湾当局或外部势力的承认与否而转移。在这一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国际法有关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别国内政的诸种规则得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延伸出一系列具体的规范要求。为适应反分裂、反干涉、促统一不同场合的实践需要,一个中国原则的法理内涵在表述方式上存在多种变体,由此全面反制“台独”分裂活动和外部势力干涉活动。尽管存在多种变体,一个中国原则的法理内涵是确定的,那就是立足中国的国家存在,对台湾问题根本性质给予内在规定。

按照国家构成的四要素说,一个中国原则的各种具体表述可以按主权、领土、政府、人民归纳为四类命题。第一,一个中国原则的主权命题,即中国是一个主权统一的国家,台湾没有独立的主权地位。基于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性质,中国可以自主处理台湾问题这一内部事务,自主选择台湾问题的解决方式,外部势力无权干涉。“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反对‘两个中国’和‘一中一台’”“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一定要解放台湾”都是一个中国原则主权命题的具体表述。第二,一个中国原则的领土命题,即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的国家,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个中国原则强调了台湾地区的领土归属现状,并以此为基础强调了中国领土完整不容侵犯、不可分裂的规范要求。“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是一个中国原则领土命题的具体表述。第三,一个中国原则的政府命题,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当局只是中国的一个叛乱政权或地方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各种合法权利和权威应当得到尊重,一个典型的例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相应地,台湾当局没有资格在国际上与中央政府“平等”存在。“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反对‘双重代表权’‘双重承认’”都是一个中国原则政府命题的具体表述。第四,一个中国原则的人民命题,即台湾同胞是中国人民的一部分,在台湾的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分子。这不仅是两岸同胞血脉、文化、心理层面的客观事实,而且是尊重、关爱、造福台湾同胞合情合理要求的法理基础。“两岸一家亲”“中国人不打中国人”都是一个中国原则人民命题的生动表述。这四类命题共同构成一个中国原则的法理内涵,形成了丰富的一中原则话语体系。

具体到反干涉场域,基于一个中国原则的四类命题,可以推导出一系列具体的反干涉话语。易言之,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主要话语,都可以从一个中国原则的四类命题中找到法理依据。第一,基于一个中国原则的主权命题,可以明确台湾问题的内政属性,这就为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提供了一般性依据。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推导出对于台湾问题解决方式的选择自由,这就为我们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坚决反对外部势力支持台湾“以武拒统”提供了正当性来源。第二,基于一个中国原则的领土命题,不仅可以以领土不容侵犯为由,反对外国军事力量进入台湾地区、外国高级官员窜访台湾、外国军舰在台湾海峡非正常“通行”等直接侵入中国领土管辖边界的干涉活动,而且可以以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为由,反对外部势力与“台独”势力相勾结的任何举动。第三,基于一个中国原则的政府命题,既可以要求与中国建交的国家不得与台湾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也能够有效驳斥在历史上存在的外部势力借台湾当局的所谓“同意”将干涉行为“合法化”的图谋(2)历史上,美国政府与蒋介石当局签署的所谓“美蒋共同防御条约”的核心内涵在于,美国可以借蒋介石当局的“同意”,“合法”干涉中国内政。。第四,基于一个中国原则的人民命题,可以明确2 300万台湾同胞是中国人民的一部分,从而否定了所谓“民族(住民)自决原则”在台湾问题上的适用余地,明确了外部势力以“住民自决”为由介入台湾事务的非正义性。以上列举难以穷尽反干涉的方方面面,但足以说明一个中国原则在整个反干涉话语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综上所述,从论证逻辑上看,一个中国原则处于中国政府运用的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一般性国际法规则与具体的反干涉政策话语之间,同时构成前者的事实基础和后者的基本前提,能够辐射式应对可能的各类外部势力干涉,因而构成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核心法理依据。基于这一判断,下文关于反干涉话语体系的论述将围绕一个中国原则及其话语表达展开。

自20世纪90年代中叶以来,外部势力与“台独”分裂势力对中国的分裂主张的核心论述已从曾经的“两个中国”逐渐转向“一中一台”,即不再强调“台湾当局对中国的非唯一代表性”,而是着力于完成台湾的“国家化建构”。在这一背景下,“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成为一个中国原则得以发挥反干涉功能的核心命题。我们围绕“台湾为什么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一核心命题积累了丰富的论证话语,形成了一套主要通过国际法规范与理论加以表达的一个中国原则话语,其可称为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

(一)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的生成逻辑

一个中国原则话语的典型表述,是通过梳理“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相关事实,形成环环相扣、逻辑严密的事实链条。这一事实链条以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的一系列国际条约为轴心,并以1895年、1945年和1949年为时间节点,分别向历史与现实两侧延展,形成了四时段论的构造。第一时段是1895年之前,从这段时期的历史来看,台湾作为中国中原王朝的边疆区域存在,“宋元以后,中国历代中央政府开始在澎湖、台湾设治,实施行政管辖”[3]3,因而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第二时段是1895年至1945年,从《马关条约》强割台湾至抗战胜利、台湾光复,台湾虽被日本强占,但其在法理上依然是中国领土,理应归还中国,而1945年抗战胜利、台湾光复则表明中国政府正式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第三时段是1945年至1949年,从台湾光复到两岸政治对立开始之前,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份归属中央政府统一管理,毫无疑问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四时段是1949年之后,中国完成了政府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全中国唯一合法政府。[4]海峡两岸陷入因内战延续而导致的长期政治对立,但这种政府继承和政治对立关系并不影响台湾在领土主权层面归属于中国的法理事实,而且这一事实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四时段的历史事实前后印证、紧密衔接,共同构成了我们关于一个中国原则事实基础的经典表达的历史基础。

从法理依据上看,我们关于一个中国原则事实基础的话语表达,隐含着国际法的语境。“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并非单纯的事实命题,还是关于领土主权的法理命题,因此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规则当然构成一个中国原则话语的规范语境。易言之,上述历史事实只有涵摄于国际法规则之下,才能推导出“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一结论。我们关于一个中国原则事实基础的四时段话语表达,分别对应着不同的国际法规则和理论:1895年之前,中国人民早期开发台湾和中国政府对台湾实施行政管辖的历史,对应的是国际法上的“固有领土”;1895年至1945年,《马关条约》对应国际法上的“割让”,台湾光复则对应国际法上的“收复失地”;1945年以后的系列事实和中国政府的主张,则对应了国际法上的“继承”和“承认”。由此可见,国际法规则和理论,构成了一个中国原则事实脉络背后的法理经纬。

在国际法的语境之下,中国政府所提出的一个中国原则的事实基础,不再仅仅视为单纯的事实,而是具有权源或证据的两种不同法律身份。领土主权的权源(title to territorial sovereignty)是指“法律认可的、可创设权利的、创权性的事实”[5]7。证据则是在权源不明或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用以佐证、支持争讼的一方关于领土主权的主张的次要事实。区分权源和证据十分重要,在判定领土主权的归属时,权源是决定性的,仅靠自身便足以回答问题;而证据则是辅助性的,往往需要多项证据的叠加及与相反证据比较权衡。例如:1945年以后,各国对一个中国原则的承认,从性质上看就并非权源,而只是证据。[5]50-51

至此,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可归纳为将一系列支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权源或证据涵摄于支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规则,从而推导出“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一结论的整个话语体系。这一话语体系的内容可概括为从“自古以来”“台湾光复”和“普遍承认”三个方面论证“台湾何以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国际法话语表达。

(二)固有领土与“自古以来”的国际法话语表达

“自古以来”是一个中国原则话语表达的起点。只有确认1895年以前台湾已经是中国领土,才能明确《马关条约》强割台湾的非法性和无效性,进而为佐证二战后有关台湾地位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奠定基础。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地位,需要追溯到1895年以前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结合相关国际法规则加以考察。在“自古以来”的国际法话语表达中,关涉台湾领土地位的国际法规则主要体现为对固有领土的占有。

台湾作为中国固有领土的时间点,早于台湾纳入中原王朝实际管辖范围的时间点。历史学界基于我国传统疆域概念,将“台湾自古以来是中国的一部分”与“台湾自古以来是中原王朝的一部分”两个命题加以区分,指出台湾在被纳入中原王朝管辖以前已是当地民族自治的中国疆域的一部分。[6]以法的视角观之,台湾作为古代中国疆域的地位可以解释为国际法上的固有领土。国家领土的形成方式是多样的,像中国这样的古老国家“是在其民族长期生存的土地上建立起来的,这片土地就成了国家的领土”[7]。易言之,作为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此类与国家同时诞生的、构成一国自然疆域的领土,可称为固有领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台湾可以被称为中国的固有领土。早在中原王朝对台湾建立实际管辖以前,中华民族已经在持续地探索、开发和占有台湾。大量直接或间接证据可以证明今天居住在台湾地区的高山族(台湾当局称其为“原住民族”),实际上是中华民族的一支,应当准确地理解为世代居住在台湾的少数民族。[8-9]高山族是最早开发、建设台湾的少数民族,汉族移民则在长期的人员交流、经济交往中成为开发利用台湾的主导力量。台湾是中国人的土地,这一事实曾经为中国主张排他性权力、驱逐外来殖民者奠定了基础。典型的例子有:郑成功收复台湾前曾向荷兰人宣称“这两个滨海之地(指澎湖群岛与台湾)的居民都是中国人,他们是自古就已据有此地并在此地耕种的人”,荷兰人得以在台湾驻足的依据是其父郑芝龙曾出于友谊让荷兰人借用台湾的土地,因此收复台湾是“取用我的土地”。[10]郑成功收复台湾时,台湾并没有被正式纳入中原王朝的直接管辖,但是这并不妨碍郑成功向荷兰殖民者主张台湾是中国领土。也就是说,仅凭台湾是中国人自古占有、耕种经营的土地这一事实,就足以表明台湾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一时间点显然早于台湾纳入中原王朝实际管辖范围的时间点。

中原王朝对台湾实施行政管辖,是中国自古对台湾享有领土主权的重要证据。一种观点认为,先占是中国自古对台湾享有领土主权的权源。国际法上的“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有学者对中国官方性质的访台、治台历史加以梳理,形成以吴王孙权派兵访台、宋朝派兵驻守澎湖、元朝设置澎湖巡检司、郑成功收复台湾、清朝复台置省为关键历史节点的事件链条,从而得出中国最早发现台湾并对其实行有效管辖的结论,证成中国政府对台湾的先占。[11-12]这种观点注意到了中原王朝对台湾行使有效行政管辖对于证成一个中国原则的重要意义,但是忽略了适用先占规则的前提,即承认台湾是无主地。承认台湾是无主地,很容易遭到“台独”分子以“忽略台湾原住民族”为由的质疑和批评。然而,如果将台湾视为中国的固有领土,问题便迎刃而解。所谓“台湾原住民族”,其实是中国的少数民族。因此台湾并非“无主地”,而是“有主地”,具体而言即中国的土地。中国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立、加强行政管辖,并不是领土的扩张或新领土的取得,而是强化中央政府与边陲的联系,提供了中国并未放弃台湾这块领土的重要证据。

其他国家的承认也是中国自古对台湾享有主权的重要证据。早在中国开展国际交往之前,台湾就已经是中国固有领土的一部分,这一事实不因后来其他国家的承认与否而改变。但是,鉴于“台独”分裂论述对于两岸历史连结提出挑战,历史上他国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态度,仍然能够作为证据发挥作用。台湾学者陈毓钧结合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开放台湾淡水通商口岸、1874年日本侵台被英美联合抗议日本入侵中国领土二事,指出:“明郑降清之后,清廷设官直隶台湾,西洋各国皆视台湾为中国领土,主权属中国。”[13]《马关条约》关于割让台湾的规定,也从侧面说明了当时的日本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中国享有对台湾的管辖权。台湾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一点得到了各国承认的证明。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事实,为1945年中国政府主张台湾光复的合法性与正义性奠定了基础。

(三)割让、收复失地与“台湾光复”的国际法话语表达

“台湾光复”是一个中国原则话语表达的中间环节。1895年《马关条约》的缔结使中国对台湾自古以来享有的领土主权发生某种意义上的“中断”,而1941年《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布告》、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条款》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最终指向1945年中国政府接收台湾,至此中国已在法律和事实上收复了台湾。这一关于“台湾失而复得”的经典叙述在三份台湾问题白皮书中都得到了完整表述,其背后的国际法意涵则得到了学界的进一步阐述,形成了主要围绕割让与收复失地两种领土变更形式的“台湾光复”的国际法话语表达。

第一,根据“台湾光复”的国际法话语表达,日本不能因为中国割让合法地获得对台湾领土主权的权源。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匡扶正义、惩治侵略的正义追求促进了传统国际法的革新。如果根据传统国际法,征服和割让是取得领土主权的合法途径,那么《马关条约》在缔结时是合法且有效的,这种看法也符合当时欧洲各国的主流认识。[14]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处于传统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转型的关键期,“侵略者不能从违法行为中得利”“物归原主”的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日益普遍的承认,这种国际法规则的新变化突出地体现在《开罗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当中。[15]91-93,[16]甚至有观点认为,“物归原主”的原则和中国人民收复台湾的神圣权利,具有不依赖《开罗宣言》而存在的国际习惯或一般法律原则的性质。[17]因此,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看,《马关条约》是非法和无效的。

第二,基于《马关条约》的非法性,在日本占领台湾的50年间台湾的法律地位是被外国占领的中国领土,台湾光复的法律性质是恢复行使主权,而非重新拥有主权。因为《马关条约》是非法和无效的,所以依据《马关条约》进行的割让在法律上并不能导致领土主权的有效转移,台湾仍然是中国领土。即在1895-1945年日本非法占领台湾的50年间,中国无法对台湾有效行使主权,台湾的法律地位应界定为被外国占领的中国领土,一如中国对香港和澳门法律地位的界定。就此而言,无论是20世纪40年代的中国舆论提出的,将台湾界定为与东北四省地位相同的“中国的老沦陷区”“失土”[18],还是《开罗宣言》将台湾界定为“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抑或是《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关于“失土台湾”的表述,都是对台湾法律地位的准确表述。基于这一定位,有学者准确地指出“台湾光复不是领土割让(cession),而是收复失地(regain of lost territory),是恢复历史性权利(restitution in the right)”[19]。《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将台湾光复的性质界定为“重新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是符合台湾问题实际的。

第三,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接收台湾标志着中国在法律和事实上收复了台湾,这一天构成确定台湾领土主权归属的关键日期。关键日期是国际法处理领土争端的一项具体制度,其功能在于“当事方在该日期后的行为不能影响它们在当时的法律地位或权利”[5]42。确定台湾光复的关键日期,也就否定了外部势力后续试图改变台湾法律地位的正当性。实践中,台湾光复的法律程序始于1941年中国对日宣战、终于1945年中国政府正式接收台湾。对于将其中的哪一个具体时间节点确定为台湾光复的关键日期,学界有不同观点,涵盖中国对日宣战并声明废止《马关条约》的1941年12月8日[17]、签订《日本投降条款》的1945年9月2日[15]95、中国政府代表陈仪接受日军投降并宣布台湾重入中国版图的1945年10月25日[20]。虽然观点各异,但学界有两点共同认识:一是至迟在1945年10月25日,中国已经在法律和事实上完全收复了台湾;二是中国收复台湾的逻辑是先在法律层面明确归属、后在事实层面行使主权。这两点都表明所谓“台湾地位应待对日和约签订后方可确定”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马关条约》开启了中国无法对台湾行使主权的异常状态,这一异常状态至迟在1945年10月25日完全且彻底结束。台湾光复的时间点早于外部干涉势力和“台独”分裂势力公然地、有组织地对“台湾地位问题”提出争议的时间点,这为中国政府反对和批判所谓“台湾地位问题”提供了现实依据。

(四)政府继承、国际承认与“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话语表达

“普遍承认”是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的最后环节。1945年台湾光复标志着中国已经在法律和事实上对台湾恢复行使主权,此后涉及台湾法律地位问题的事件有二,分别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以及以美国为首的外部势力对一个中国原则经历了“承认-不承认-承认”的变化。对于上述事件,中国政府常常用“一个中国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为依据,论证一个中国原则未曾中断的效力。“普遍承认”话语背后有更为深刻、复杂的国际法内涵。在一些场合下,国际承认仅仅是一种证据。在另一些场合下,国际承认则具有构成性的意义,可能成为领土主权权源或国际义务的来源。

第一,对中国政府而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是无关主权的政府继承,中国的国家同一性无需他国承认,但外部承认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这是在中国这一国际法主体没有发生变化情况下的政权更替,中国的主权和固有领土疆域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国的主权,其中包括对台湾的主权。”[3]4-5这不仅是中国政府对于1949年政权更迭性质的权威论述,也符合国际法关于国家继承、政府继承的一般理论,其逻辑链条为:(1)在国际法上,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区分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关键标准在于继承前后的国家是否保留了同一性,而在国家领土范围保持同一的情况下,国家就当然具有同一性[21]46;(2)1949年前后,中国并未发生领土变更的任何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成立仅仅是无关主权的政府继承[22];(3)国家继承有完全继承和部分继承之分,但是政府继承只能是完全继承(3)有学者提出“特殊政府继承”的概念,并认为可以以“部分继承原则”来作为解决特殊政府继承问题的特殊原则。而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妥当,其原因在于,与国家继承的继承对象包含国家主体资格和领土、居民等可分内容不同,政府继承的继承对象是一个国家的合法代表权,即唯一的中央政府地位,故政府继承只能是完整的继承,因为中央政府的合法性具有排他性特征,一国有且只能有一个对外代表本国的合法政府。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国家有一个“部分”合法的作为继承者的中央政府和一个“部分”不合法的作为被继承者的中央政府。参见:罗国强.特殊政府承认与继承的界定与原则[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5):83-91.,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了对包括台湾在内全部中国领土行使主权的权利;(4)需要注意的是,“基于领土同一的国家同一性具有自然属性,不需要或不依赖于国际社会的承认,国际社会的承认只承担证据功能。”[21]64无论外部势力是否承认一个中国原则,中国基于领土同一性的国际同一性都不受影响。不过,以联大第2758号决议为代表的外部承认仍然对1949年以后中国的国家同一性和领土完整具有很强的证明力。[23-24]

第二,对外部势力而言,基于“约定必须遵守”“禁止反言”等规则,对一个中国原则的普遍承认同时明确了外部势力遵守一个中国原则的义务,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乃至具有创设国际习惯的效果。在历史上,美国等国家曾在二战期间和二战后通过《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诸多公开表态,承认台湾属于中国的法律地位,即承认一个中国原则的核心意涵。但基于其自身战略利益,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后的一个时期内始终对这一议题持模糊甚至否认态度,以“台湾地位未定论”等谬论挑战一个中国原则。随着中美关系正常化,美国再度回到尊重和承认一个中国原则的立场上来。外部势力对待台湾法律地位的这种立场反复并不构成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主权地位的实质影响。从逻辑上看,一个中国的事实是“本”、他国对一个中国原则的承认和尊重是“末”,一个中国原则是遵守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应有之义。外部势力一旦承认一个中国原则,这种承认便反过来强化了有关国家遵守一个中国原则的义务,这就是“约定必须遵守”和“禁止反言”的规则。“约定必须遵守”意味着条约确定的义务必须得到善意履行,在不存在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禁止反言”规则起到补充的作用。无论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还是“禁止反言”的规则,已经对一个中国原则做出承认的国家,便不能再合法地否认一个中国原则,不管这种否认是针对一个中国本身,还是针对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条约。[25]“约定必须遵守”和“禁止反言”规则所确立的义务具有自律性和相对性,只约束已经做出承诺的国家。有学者进一步主张,“承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经成为一条国际习惯。”[26]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中国原则对所有国家均具有约束力,其效力甚至可囊括台湾当局的所谓“邦交国”。

第三,对台湾而言,国际社会对“台独”的不承认具有构成性意义,使台湾无法仅凭自我宣告即成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关于国际承认是否属于国家标准的要素,素有“宣告说”与“构成说”之分。有学者主张,主权国家的一部分通过分离方式建立新国家的情况,应当适用“构成说”。[21]22据此,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一点对于台湾法律地位的定性具有构成意义。[27]这就是说,由于“台独”从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不能仅因台湾客观上具备某种形式的“国家外观”或主观上自我宣告为“独立”,就简单认定台湾已经成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至此,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得以完成:中国自古以来对台湾享有主权,这一主权的行使虽因外部占领而一度“中断”,但又随着台湾光复得到恢复,并进一步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巩固。国际法话语表达已经成为一个中国原则话语的经典表达方式。

在厘清一个中国原则话语的建构模式之后,我们将对这一话语体系在反干涉领域的实效加以评估。对于一个中国原则的实际反干涉效果,既要看到它的成效,又要正视外部干涉势力和“台独”分裂势力的挑战,进而反思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能否充分回应实践挑战。

(一)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在应对外部干涉的成效

在评估一个中国原则国际法话语表达的反干涉实效之前,应当明确反干涉的目标。从形式上看,中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反干涉目标是遏制一切干涉言行,以维持国家内政不受外来干涉的理想秩序。如果按照形式目标,任何干涉言行的存在都构成对台湾问题不受外来干涉理想秩序的破坏,这就要求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手段震慑、阻碍、反制外部势力的干涉言行。然而,外部势力是否实施及维持干涉言行,取决于它的自主抉择,而这一抉择又植根于它对自身战略利益的判断,因此往往存在即使中国强烈反对,外部势力仍然坚持实施干涉的现象。美国通过“与台湾关系法”、持续开展对台军售及晚近高层官员访台,都是外部势力展开干涉的典型例子。判定一个中国原则的反干涉实效,更为关键的是实质目标,即阻碍外部势力实现干涉台湾问题的目的。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目的是复杂的,既包括扶植台湾当局、实现“以台制华”,又包括维持台海现状、炮制牵制筹码,但最关键的目的是以下两点:一是模糊、否认中国对台湾的主权;二是阻碍中国实现国家统一。相应地,中国政府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实质目标应当是维护中国对台湾的主权、最终实现国家统一。

无论从形式目标还是实质目标的实现程度来看,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在反干涉问题上发挥了卓著成效。从形式上看,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虽然无法杜绝干涉言行的出现,但仍然极大地压缩了外部干涉的途径和空间。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个中国原则逐渐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也广泛秉持一个中国原则。在这一框架下,在联合国等正式国际场合干涉台湾问题的可能性已经被充分排除,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行为无法从任何正式、有效的国际条约中找到合法依据。因此,外部干涉往往采取以国内法为依据,以单方隐蔽的方式进行,这本身就是一个中国原则压缩干涉空间成效的体现。从实质上看,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以客观历史事实和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为基础,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巩固了台湾属于中国、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的法理共识。这一法理共识又进一步营造了有利于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外部条件,保障祖国完全统一的时与势始终站在我们这一边。

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之所以能够发挥卓著成效,与国家实力、斗争策略和法理依据三个要素相关。

第一,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最有利于发挥国家实力优势。二战以来的系列国际条约载明了将台湾归还中国的要求,这本身就是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家实力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尽管因为种种原因,一些国家采取了“不承认”政策,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这种“不承认”彰显了高度的抵抗力,因而模糊、否认中国对台湾主权的条约、协议、决定均未得到中国承认。从约束“台独”分裂势力的角度看,中国政府对台湾地区的“实际管辖”,主要体现为对台湾参与国际活动空间和方式的决定权。无论是二战期间的国际影响力、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抵抗力,还是此后对台湾国际活动空间的决定权,都是在国际法语境下才得以充分发挥的。

第二,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符合反干涉斗争策略需要。反干涉斗争的主要对象是外部势力,外部势力在法律上受国际法直接约束,因此主要借助国际法理论和规范建构一个中国原则是符合逻辑的选择。从斗争策略上看,以国际法为依托的反干涉话语是用外部权威约束外部主体,具有“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效果,可直观地揭露外部干涉势力自相矛盾、言行不一的本质。

第三,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契合国际法理的价值目标。“现代国际法是支持和促进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原因在于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意志协调的产物,各主权国家不可能制定和认可损害其核心利益的国际法。”[21]3这一论述道出了国际法话语表达的天然优势。由于国际法体系天然是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因此否认一个中国之法理形同颠覆和否认国际法体系本身,这不仅极度困难,而且可能危及干涉国家的自身利益。

(二)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面临“台独”论述与干涉论述的复合挑战

在只考虑外部势力干涉的情况下,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无疑具有极高的针对性和适用性。然而,外部干涉势力并非一个中国原则的唯一威胁,实践中“台独”分裂势力与外部干涉势力呈现出紧密勾结的态势,这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形成了复合挑战。在早期,“台独”论述大多直接继受于干涉论述,“台独”分子的实践构想也高度依赖外部势力的介入。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台独”论述逐渐完成了“理论本土化”。[28]90-91完成了“理论本土化”的“台独”论述重新定位了“台独”与外部干涉的主次关系和先后顺序,通过台湾地区“域内法”率先建构台湾作为“主权国家”的各项“国家要素”是主要任务和优先步骤,由外部势力对所谓“台湾独立”的状态加以承认只是台湾从“非正常国家”向“正常国家”转换的最后手续。这套“由‘域内法’上的‘台湾独立’推演至国际法上的‘台湾独立’”的“台独”逻辑,可以被界定为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源性话语解构”(4)“内源性”本是一个医学概念,意指由人体内部因素产生或引起的疾病或物质等,一般与外源性相对。本文对这一概念的使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干涉势力以所谓的“台湾人民的内部权威”和“台湾地区的内部规定”为基点,试图“由内而外”地突破一个中国原则国际法话语的外部约束,这套论述可以名副其实地称为“内源性话语解构”;另一方面,后文提出的“回归内部权威和内部规定补强一个中国原则”的思路可对应地称为“内源性话语建构”。。而这种“内源性话语解构”在话语构造和论述重点上与外部势力近年来对台湾问题展开干涉所运用的“法理”依据呈现出高度同构性的特征,这一论述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第一,“台湾民族自决”和“台湾人民主权”是对一个中国原则“内源性话语解构”的逻辑起点。“台湾民族”的“主体”身份和“台湾人民”的“民主”诉求分别为“台湾独立”提供了所谓的“主体依据”和“价值依据”。一方面,“台湾民族”和“台湾人民”作为区别于“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而独立存在的“主体”身份,为台湾以“自我决定”的形式推动“国家独立”提供了“主体依据”。“台湾民族论”是提供“台独”“主体依据”的主要话语资源。[28]94另一方面,“台湾人民”的“民主”诉求为“台湾独立”提供了“价值依据”,相关论述即“民主独立论”[29]。“台独”分裂分子通过建构“一中导致非本土、非本土导致非民主”的逻辑链条,反向推演出“民主化必须本土化、本土化必须争独立”的逻辑论证。“民主独立论”将台湾同胞当家作主的合理诉求与极少数“台独”分裂分子的政治主张人为捏合起来。总之,“台湾民族自决”和“台湾人民主权”以所谓“内部权威”的自主意志作为“台独”的“正当性”来源,构成对一个中国原则“内源性话语解构”的逻辑起点。(5)在对一个中国原则“内源性话语解构”中,借所谓“内部权威”反对外部权威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例如,台湾学者施正锋就用“台湾人民主权”否认二战后确定台湾归属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正当性,提出“不管是‘开罗宣言’、还是‘波茨坦宣言’,都是列强私相授受”“‘旧金山和约’的签订,也没有人过问台湾人的意愿,那么,不请自来的中华民国,存在的正当性自然是有问题的”等观点。参见:施正锋.由民族自决权看台湾的“主权取得”[J].台湾国际研究季刊,2017(1):30.与此类“台独”论述相匹配的是,外部势力在干涉台湾问题时,不断强调“尊重台湾民众意志”“台湾的前途必须由2 300万台湾人民决定”,将台湾称为美国所谓的“民主伙伴”等,这些都是以所谓“民主”话语对一个中国原则形成的现实挑战。

第二,通过台湾地区“域内法”确认台湾的“国家要素”是对一个中国原则“内源性话语解构”的核心部分。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源性话语解构”不仅表现为一种思想状态或政治主张,它最终还需要转化为一种“法制度安排”或“法实践状态”。“两蒋”时期奠定的天然具有“一个中国”属性的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和一般“法律”,首当其冲地成为对一个中国原则“内源性话语解构”的障碍和标靶。实践中,“解构”一个中国原则与完成台湾的“国家化建构”互为表里,共同构成“台独”的本质规定性,因而对一个中国原则“内源性话语解构”过程同时也是确立台湾的“国家要素”的过程。[30]27-28在“台独”势力掌握台湾地区政权的情况下,通过宪制性规定和一般“法律”等“域内法”对台湾“国家要素”加以确认便构成对一个中国原则“内源性话语解构”的优先选择。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宪制性规定的“台独”建构居于主导地位,它能够为台湾的“国家化建构”提供“根本法”确认。[31]24-27通过一般“法律”的“台独”建构则作为重要补充,依托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搭建的“一国两区”框架,或将“虚置一国原则、强化两区区隔”的“宪改”精神进一步具体化,或以“反宪法委托”的方式实质突破“一个中国”的边界,具体塑造台湾的“主权”“政府”“领土”“人民”。[32]根据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源性话语解构”论述,在台湾地区“域内法”的共同作用下,台湾已经成为一个拥有“独立主权”(统治权)、公权力组织(台湾当局)、“统治疆域”(台澎金马)和定居人口(台湾“2 300万人民”和“四大族群”)的政治实体。在“台独”分子看来,台湾已经具备了一个“主权独立国家”的要素,“维持现状”就是“台独”。与此相匹配的是,外部势力屡屡强调“维持台海现状”,并污蔑中国政府在台海地区采取的正当行为是“破坏台海现状”。他们所界定的“台海现状”,其实就是所谓“台湾已经成为一个‘主权独立国家’或‘准主权独立国家’且与大陆‘互不隶属’的现状”。这种将两岸政治对立“永久化”的话语,恰恰构成了外部势力协助“台独”势力拒斥统一的论述基础。

第三,通过国际法承认台湾的“国家资格”是对一个中国原则“内源性话语解构”的收尾环节。从国际法关于国家标准的相关理论来看,尽管存在“构成说”与“宣告说”之争,但其他主权者的承认,无疑构成一国是否拥有主权国家地位的重要外在表征。因此,“台独”分裂分子在不断谋求实现其“台独”分裂目标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在国际场合展开一系列分裂活动。在国际社会仍然普遍承认一个中国原则的背景下,“台独”势力在国际法层面的分裂活动主要表现为通过签署“双边条约”“非官方协定”等形式,不断向国际社会展示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区别的自身存在”。[33]10-17此时外部势力以“非官方关系”之名行“官方关系”之实的“擦边球式”干涉行为,便与国际法层面的“台独”活动发生低阶合流。按照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源性话语解构”论述,“台独”分裂势力与外部干涉势力的合流将从低阶走向高阶,最终表现为“台湾国家独立”的“自我宣告”与“外部承认”的结合,这一跨越意味着台湾“国家化建构”正在不断推进。尽管在当前条件下,外部势力突破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共识公然承认台湾“国家资格”的可能性有限,但其不断掏空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涵,以与台湾发展所谓“实质关系”的方式,强调“台湾实际存在”,其迫于压力而无法公开承认其“主权国家地位”的行为,本质上即是对中国内政的干涉。

综上,“台独”分裂势力与外部干涉势力紧密勾结,创立了一套以“由‘域内法’上的‘台湾独立’推演至国际法上的‘台湾独立’”为内容的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源性话语解构”论述。这套论述的基本特征在于,在斗争场域上绕开已经相当成熟的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体系,形成一套“以内制外”的新论述体系,从而为“台独”分裂活动与外部势力干涉活动的“正当性”背书。

(三)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对“内源性话语解构”的回应尚不充分

面对“内源性话语解构”,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已经发挥了显著的遏制作用。一方面,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源性话语解构”是由意图以“符合国际法的方式”实现台湾“国家化建构”的早期论述转化而来,这一从“外源性”向“内源性”的思路转化,本身就是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取得成效的体现。易言之,正是因为一个中国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那种企图在国际法层面率先突破一个中国原则的构想实际上难以为继。在这种背景下,首先诉诸“台湾人民”的意志而非国际社会的意志、首先诉诸“域内法”的修改而非国际法确认的“内源性话语解构”方案才得到重视。“台独”势力和干涉势力擅长运用绕开正面对抗、不断“切换赛道”、重置“游戏规则”等手法“挽回失败”。“避其锋芒”的举动本身已经意味着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在正面对抗、主流赛道和国际法规则下反干涉斗争的积极成效。另一方面,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构成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最后防线”。反干涉斗争不仅要求在形式上尽量压缩干涉活动的空间,而且要求在实质上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源性话语解构”论述虽然主要是诉诸所谓“台湾人民主权”和“域内法”推进台湾“国家化建构”,有很大的欺骗性和煽动性,但通过国际法承认台湾的“国家资格”仍是其不可或缺的收尾环节。在“台独”的实践谱系中,否认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效力、完成台湾在国际法层面的“国家化建构”,是台湾成为一个“名实相符”“名正言顺”的“正常国家”的最终环节,具有标志性意义。[30]28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则着眼于夯实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效力、否认台湾在国际法层面的“国家资格”,因而构成反制“内源性话语解构”的“最后防线”。总之,无论是从形式目标上看还是从实质目标上看,面对“内源性话语解构”论述的挑战,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体系仍然发挥了显著成效。

然而,仅仅守护最后一道防线是不够的。我们仍需客观分析、认识和评估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对“内源性话语解构”挑战应对不足的内在原因。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体系回应力的不足,同样可以从国家实力、斗争策略、法理依据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在国家实力层面,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源性话语解构”通过将台湾地区“域内法”作为规范载体实现“规避管辖”,这为我们实践中如何将国家实力优势转化为捍卫一个中国原则的制度优势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大的国家实力是中国政府有效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坚实后盾。国家实力发挥作用的具体形式,则有直接和间接之分。例如,在国际法层面,中国的国家实力可以通过拒绝承认、拒绝缔结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条约直接发挥作用。然而,对于以“域内法”为载体的“台独”活动或干涉活动,中国的国家实力往往只能以震慑、施压等形式间接发挥作用,而难以直接遏制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域内法”发生实际效力。这背后的逻辑在于,虽然基于对台湾的领土主权,中国政府毫无疑义地享有对岛内事务的管辖权,但是在两岸政治对立持续存在、政权统一尚未实现的情况下,中国政府暂时无法充分地实际行使对台湾的管辖权。两岸政治对立的不正常状态为台湾当局规避中国政府的实际管辖创造了空间,如何在国家统一前的特殊状态下,将中国捍卫一个中国原则的决心和立场转化为使岛内民众、台湾当局和国际社会均切实可感的制度优势,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在斗争策略层面,“内源性话语解构”通过以低敏感度方式迂回、渐进推动台湾“国家化建构”的路径实现“以小博大”,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层次化、具体化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斗争策略的确定是多方主体博弈互动的过程。由于激进的“台独”分裂活动为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且得不到国际社会和岛内民众的普遍支持,实践中“台独”分裂活动往往采取低敏感度的方式迂回、渐进地推动台湾“国家化建构”,以求达到以“小动作”谋“大象征”的效果。这种“以小博大”的“台独”策略,事实上已经成为对一个中国原则“内源性话语解构”的重要策略,在台湾地区“域内法”和国际法层面均有体现。在台湾地区“域内法”层面,“以小博大”的策略集中表现为“实体问题程序化”和“宪法问题法律化”。[31]36-37在国际法层面,“以小博大”的策略则表现为以“实质关系”的发展补充“正式外交关系”的缺损、以小国为突破口制造台湾的“国际存在”。[33]18“以小博大”策略一方面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非典型性,按照抽象的一个中国原则难以识别其是否突破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底线。另一方面,“以小博大”策略又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象征性,“台独”势力和外部势力可能抓住一点大肆发挥,不断强化台湾作为一个“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异质性政治实体’”的印象,其危害不容忽视。为有效应对“以小博大”策略,需要对这类既有很强隐蔽性和非典型性,又有很强欺骗性和象征性的“台独”分裂活动及外部干涉活动予以有针对性的评估和处理,这就要求我们对一个中国原则的话语体系进行更为精细化的建构,提升反干涉话语体系和体制机制的可操作性。

在法理依据层面,“内源性话语解构”通过引入价值话语的方式意图“超越主权”,凸显了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一个中国原则赖以建立的主权法理的必要性。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所依托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国家主权的原则。国家主权是当代国际法体系的基石,维护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均是国家主权的逻辑延伸。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源性话语解构”主要是通过引入价值话语的方式,意图超越国家主权话语对“台独”分裂活动和外部干涉活动的限制。当前西方所谓“人权高于主权论”“保护的责任”等理论,主张以“人权”“自由”等带有强烈价值性色彩的话语否认、突破国家主权的原则。无独有偶,考察“台独”的思想渊源,在其话语内核层面,其实都是西方“自由民主”话语体系的外在体现。[28]98-99在各种价值性话语当中,“台独”势力的“人民主权”话语对国家主权话语的冲击尤其值得关注。中国政府和“台独”势力对主权概念的使用隐含着国际法与台湾地区“域内法”的语境差异,前者表现为以主权国家共同意志为依托的领土主权或国家主权,后者则表现为以政治共同体授权为依托的“人民主权”。用“人民主权”对抗领土主权,是“台独”势力的公开主张。面对价值性话语的挑战,巩固和完善一个中国原则赖以成立的主权法理的必要性日益凸显。考虑到“内源性话语解构”对一个中国原则法理依据的挑战不仅是主权性话语和价值性话语的对抗,而且是国际法语境和国内法语境的张力,在巩固一个中国原则的主权法理时,应当高度重视国内法话语的建构。

经过70余年的发展,我们已经在反干涉领域构建起一套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这套话语表达在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上发挥了显著成效,不仅在形式上大大压缩了外部势力和分裂势力的活动空间,而且在实质上为保障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位不受改变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然而,“内源性话语解构”对一个中国原则经典话语的实效性提出了挑战。我们必须看到,虽然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仍然能够发挥“最后防线”的作用,但是面对“内源性话语解构”带来的新挑战,一个中国原则的经典话语还需进一步补强。

与“内源性话语解构”相对应的“内源性话语建构”是补强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话语表达的可行路径。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源性话语建构”,是指为应对以所谓“台湾人民”的“内部权威”消解国际社会的外部权威、以“域内法”的“台湾独立”解构国际法的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源性话语解构”思路,通过诉诸中国人民的内部权威和中国的国内法资源,尤其是宪法资源,完善一个中国原则话语体系,提升一个中国原则反干涉话语实效的理论方案。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源性话语建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借助反映在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中的公共理性共识,对“台湾民意”去伪存真,明确反“台独”、反干涉的中国人民根本意志构成支撑一个中国原则的内部权威。在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源性话语解构”中,“台湾人民意志”或“台湾民意”扮演着解构一个中国原则的“内部权威”的角色。然而,此种政治操弄下的所谓“台湾民意”,并不能等同于台湾的“真民意”。[34]宪法作为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反映,可以认为是识别该国人民意志的关键指标。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的过程中,通过台湾民主自治同盟、高山族代表、台湾省籍代表等媒介,吸收了台湾爱国同胞的意志,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也是识别中国人民意志最根本的国内法依据。此外,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构成岛内各种政治力量的“最大公约数”,“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是蕴含在这部“宪法”之中的基本精神,这也为“台独民意”并非主流民意提供了佐证。[35]受“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影响,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的“一中性”遭到削弱,并且其“台独”意图表露得同样隐晦。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因“台独”势力政治操弄而反映出来的所谓“民意”是矛盾和晦涩的,根据民意清晰性的要求(6)加拿大最高法院在魁北克分离意见书中,针对魁北克人以公民投票方式寻求独立的诉求,提出了民意的清晰性规则,即“公投的结果如果要被视作民主意志的表达,它必须在所问的问题和所获得的支持上都毫不含糊”。参见: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1998] 2 S.C.R.217[EB/OL].(1998-08-20)[2023-01-24].https://scc-csc.lexum.com/scc-csc/scc-csc/en/item/1643/index.do.,不足以成为“台独民意”的证据。据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依据的反“台独”、反干涉的中国人民根本意志,构成支撑一个中国原则的真正的内部权威。由此可以明确,一个中国原则具备反制外部势力借助所谓“民主”话语干涉台湾问题的可能性。

第二,挖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制度潜力,在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和包容性的同时,推动一个中国原则反干涉话语规则化、具体化,尤其关注行为标准和执行机制的建设。《反分裂国家法》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是当前宪法和法律体系中一个中国原则的典型表述,具有很大的包容性,这对于最大程度凝聚两岸共识、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当然是必要的。不过,具体到反干涉领域,有必要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拓展出更为清晰、具体的法规则,从而消解外部干涉的“灰色地带”、彰显反干涉红线。在长期反干涉斗争实践中,中国政府已经积累了一系列具体的基于一个中国原则的行为标准,可适时总结并以法规则形式确定下来。除行为标准外,基于一个中国原则的反干涉执行机制也是一个中国原则规则化、具体化的重点关注方向。能否在现有的对干涉中国内政的外部势力主体作出外交关系降级、对等制裁等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台湾本身出发,着眼于通过强化对台实际管辖等方式保障国家统一大局,值得进一步关注和思考。由此,一个中国原则的反干涉功能将更加制度化、法治化,并形成合乎比例原则的反制阶梯。

第三,借助宪法学一般理论,结合法治、民主、人权等立宪主义基本价值,揭示“内源性话语解构”在价值层面的错谬,丰富一个中国原则的价值性话语表达资源。对一个中国原则“内源性话语解构”的法理本质,是一套谋求单方面“分离”的“分离主义”论述。各国的宪法实践至少从三个方面揭示了反对单方分离的价值正当性:一是法治正当性。基于狭义的法治要求,任何分离主体都必须尊重现行的宪法制度,这构成要求分离主体服从宪法或中央政府依法所作决定的逻辑前提。二是民主正当性。根据经典的社会契约论,人民的同意是国家正当性的来源。民主分离理论主张一部分人民可以通过分离的方式撤回同意。[36]问题的关键是“谁是人民”。如果对“人民”采取严格解释,那么一个国家只有一个人民,分离主体无权盗用民主的名义。(7)许多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唯一性,如法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如果对“人民”采用宽松解释,那么分离主体的民主意愿较之国民全体的意志、国内其他地方人民的意志乃至本地区内部少数群体的民主意志均不具有优越性,单方面分离自然无法成立。三是人权正当性。人权保障国际化与“保护的责任”等概念的提出,并未彻底否认领土主权原则的正当性。国家对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维护可以也应当与对人权的保障协调一致。在多数情况下,一个统一的国家较之一个分裂的国家更能够为公民的人权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而分离所引发的冲突可能酿造巨大的人权危机。可见,一个中国原则反干涉话语体系完全可以跳出“人权与主权对峙”的窠臼,结合立宪主义价值的经典学说,丰富关于自身价值正当性的论述,从而形成对外部势力的话语反制。

当然,完成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源性话语建构”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前述三点仅是本文围绕这一命题展开的初步思考,这一任务也绝非短短一篇论文的论证所能完成,本文以“初论”为题即源于此。笔者将围绕这一议题,继续展开延伸性研究,以期为国家统一事业的话语体系建构提供可能的知识贡献。

猜你喜欢内源性领土势力UP!00后新势力中国银幕(2022年4期)2022-04-07国防小课堂 领土小哥白尼(军事科学)(2021年6期)2021-11-02内源性NO介导的Stargazin亚硝基化修饰在脑缺血再灌注后突触可塑性中的作用及机制昆明医科大学学报(2021年8期)2021-08-13病毒如何与人类共进化——内源性逆转录病毒的秘密科学(2020年3期)2020-11-26琉球的领土地位与自决权中华海洋法学评论(2019年2期)2019-07-25批评新势力 桫椤雨花(2017年18期)2017-12-18批评新势力 张定浩雨花(2017年18期)2017-12-18解决中印领土争端要打“持久战”祖国(2017年14期)2017-09-04内源性12—HETE参与缺氧对Kv通道抑制作用机制的研究现代养生·下半月(2015年6期)2015-09-07冬日“水润”新势力Coco薇(2015年1期)2015-08-13

推荐访问:话语 台湾问题 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