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建设与牧户利益联结的困境与对策

时间:2024-03-17 08:00:16 来源:网友投稿

屈燕妮,胡旭明,陈丹华

(内蒙古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及涉农文件连续多年都把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与农户之间探索创新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及经营组织形式列为扶持的重点。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2014年,习近平在内蒙古调研时明确指出“要探索一些好办法,帮助农牧民更多分享产业利润效益,真正同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近些年,内蒙古、新疆、青海、西藏等相继出台政策鼓励壮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探索和不断完善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农牧民之间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成效越来越显著,但是问题也愈发凸显。本文以内蒙古为例,探索经营主体建设和牧户利益联结中面临的困境以及解决对策。

近年,内蒙古连续出台相关政策以支持培育新型牧业经营主体,同时,强化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新型牧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的培育和开发,构建以牧户家庭经营为根本、以合作和联合为纽带、以社会化服务为依托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牧业经营体系。

(一)牧业经营主体建设现状

目前,内蒙古各地区政府相继出台相关政策以培育新型牧业经营主体,还利用倒逼机制,对易灾牧区开展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试点工作。同时,积极发展牧区生态家庭牧场等以推进草牧场规模化经营,进而为牧区休牧、禁牧创造条件。各类新型牧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积极创造新模式,辐射和带动普通牧户形成并壮大规模经营,成为牧区乡村振兴发展的主要动力。

1.整体数量快速增长

各类新型牧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迅速成长,成为推动现代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20年年底,内蒙古已有家庭农牧场2.2万个、农牧民合作社8.1万个、国家级农牧业龙头企业46个、自治区级农牧业龙头企业670个以及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1万个。

2.发展质量不断提升

各类经营主体逐步从养殖迈向养殖加工结合,再到养殖加工销售一体化。创办加工实体,并依靠数字化、网络化等新兴技术在各农村以及牧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同时,依靠当地自然资源不断进军休闲农牧业以及乡村牧区旅游业。通过一二三产业一体化,不断壮大经济实力和持续提升生产经营能力、服务能力以及带动引领能力。

3.带动作用逐渐明显

新型经营主体对普通牧户的辐射带动作用逐渐明显。新型经营主体和牧户融入产业发展链条,分享产业发展红利,激发新型经营主体和牧户的内生动力。更多新型牧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同普通牧户之间形成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使普通牧户逐步走上现代化牧业发展的轨道。

(二)牧业经营主体建设困境

目前,新型牧业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的培育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面临众多不足与限制,很难满足乡村振兴、牧业现代化的需要。

1.实力不强,带动效果尚需加强

一些新型牧业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的经营规模偏小、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虽数量高但却集约化水平低、产业链条短、各主体与牧户利益联结不紧密、带农带牧作用不足等问题突出存在[1]。一些龙头企业缺乏引领能力,在发展精深加工、营销网络开拓、物流运输网络建设、品牌建设方面,以及在积极适应并引导产业链转型升级方面,亟待提升与加强。家庭牧场的发展尚处在起步发展阶段,一些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缺乏标准,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不强、服务领域拓展不到位。

2.政策支持尚需完善

目前,内蒙古各地政府对各类新型牧业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的支持力度虽然较大,但各类主体依然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且财税、用地等扶持政策需要更明确,倾斜力度需要加强。各地区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服务能力迫切需要提高。相关配套政策、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等方面需要优化。

3.“互联网+现代农牧业”融合不够深入

农牧业信息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仍需持续推进,其中“互联网+现代农牧业”的进展仍无法有效满足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创新需求。伴随着国内国际市场日趋成熟且消费者个性化、高端化、多样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各产业链已进入差异化竞争阶段。在这个阶段,产业链的驱动力量已转向下游环节,因此正确引导产业链上以及链外的各参与方紧密合作,整合运用创新资源要素并利用协同创新优势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外部环境、满足甚至创造消费者需求,成为产业链不断升级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经营主体与牧户利益联结现状

内蒙古采取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完善利益联结政策、推广利益联结典型模式等,助力新型经营主体与农牧民建立利益联结。新型经营主体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方式多样,利益联结不断巩固发展,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能力增强。

内蒙古研究总结五种紧密型利益联结方式[2,3]。一是订单收购型。通过签订合同,达成保底收购价,确保农牧民在外部环境变动时,仍获得稳定收益。二是入股分红型。农牧民可在当地政府的带领下凭借土地经营权、资产等资源入股龙头企业,获得二次利润分红。三是服务协作型。龙头企业向帮扶对象提供农资供应、贷款担保、农机服务、疫病防治等服务,加强与农牧民利益联结。四是流转聘用型。龙头企业采取“土地租金+工资+社会保障”的形式,带动农牧户增收致富。五是农牧业产业化联合型。

内蒙古伊赫塔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充分发挥其作为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联合多家企业与合作社,采取“公司+合作社+牧户”的组织形式成立伊赫塔拉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该联合体于2019年成功带动牧民3982户,为牧民增加经济收入,平均每户比传统牧户年增收2400元以上,为本地农牧民解决85个就业岗位。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863户。

(二)经营主体与牧户利益联结困境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协同、互利共赢的农牧民与各类经营主体、服务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化。

1.利益联结不紧密

在牧业产业链条上,新型经营主体带动牧户主要体现在:牧户获利环节(点)是高于市场的收购价、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稳定销路、赊销饲料、种羊等。而加工、销售环节的巨大收益,牧户因其话语权不足,甚少能够分享。现有利益联结无法保障牧户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

牧户虽作为优质畜产品供给方,但由于畜产品供给与其加工、流通、消费环节未建立有效衔接,使得牧户在整个产业链条上的受益非常小。因此,新型经营主体与牧户利益联结较为松散,进一步增加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带来的主体收益不稳定风险。

2.新型经营主体尤其是龙头企业带动能力不足

部分龙头企业缺乏带动能力,引领能力不强,且对品牌建设不够重视,缺少战略发展长远规划,竞争力不足[4]。目前,农畜产品以初级产品外销为主,加工业发展不足,高附加值的精深加工产品少,农畜产品就地加工、产加销一条龙的全产业链还没有完全建立。龙头企业在发展精深加工,建设物流网络,畜产品营销网络开拓等方面,面临产销衔接不紧密、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不足、与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不相匹配等问题,使其产业链条短,增值空间小,进而导致带动牧户增收致富能力不足。

3.政策支持多惠及新型经营主体,普通牧户尤其是小牧户受益少

目前国家以及自治区层面的政策支持多以扶持和培育新型牧业经营主体为主。例如,多从财政税收、金融信贷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保障,同时,根据新型牧业经营主体实际面临的突出重难点,会在用地、金融等方面加大政策创设力度给予支持。但是,对普通牧户尤其是贫困牧户、小牧户的政策支持,却非常缺乏。一些政策支持到户项目较少。比如,近年国家不断加大对畜牧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但是上级实际到户项目较少。

(一)加强经营主体建设

1.政府作用与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相结合

不仅要做好政策引导工作也要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推动生产要素、社会资本向新型经营主体集聚。制定适应牧民牧区牧业发展、新型牧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新型牧业经营主体目前正处于成长关键期,急需正确的引导与支持。在政策支持方面,既要着眼破解全局性、普遍性的短板与难题,协调推进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实施落地,又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地施策,全面认识各牧区存在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和生产经营传统等差异,出台针对性强的、支持牧民牧区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并尊重牧民意愿。不仅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也需要市场的微观调节。比如,示范牧民合作社、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政府需要注重扶持与引导,避免片面追求数量与规模,应是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真正起到示范作用;同时,也要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做好对新型牧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来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并且,充分尊重当地牧民意见。比如,由于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处于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其所处的发展空间也是多样的,因此,需要充分尊重当地牧民的意愿。实践中,一些牧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遇见诸如丧失交易的自由度(刚性约束)等可能的后果后,往往会对与企业联合丧失积极主动性。

2.做大做强牧业龙头企业

以国家级、自治区级龙头企业为重点,聚焦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分类施策扶持农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例如,内蒙古围绕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确立“十四五”时期13个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规划。其中,奶产业集群,鼓励大型乳业龙头企业规模化、产业化、国际化发展;肉羊、肉牛产业集群,以加工端为重点,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队伍并支持具备条件的优势企业大范围、跨区域推进产业优化重组,提升行业集中度;羊绒产业集群,支持主产区的大中型龙头企业通过加大技术改进、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等方式来适应、满足甚至引领国内外日益变化的消费需求,进而实现拓展国际市场,增强羊绒制品的国内外竞争力的目标。

鼓励龙头企业立足当地特色,发展特色产业,加快产业升级,强化科技创新,持续提升产品品质,调整和完善产品结构,加强品牌建设。继续做大做强农牧业“蒙字号”品牌,推动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建设,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打造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农牧业品牌体系。

3.提升新型牧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水平

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发展质量和联合水平,巩固强化合作社运行机制的规范程度。依靠法律法规加强民主管理,深化民主监督,有序引导农牧民开展合作社活动,充分发挥成员的积极性,联合办好合作社并鼓励农牧民通过各种形式的协作与联合,依法建立农牧民合作社联社。同时,做好合作社联社培育、扶持工作。

鼓励规模适度的家庭牧场和养殖大户发展。把牧区规模经营户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牧场并鼓励牧户、家庭牧场通过采用标准化的生产记录与财务收支记录来促进标准化生产以及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聚焦传统产业特色化发展,扶持牧区奶农对传统加工作坊进行标准化升级,培育“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工厂化生产企业。

培育利益紧密联结的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模式,推进农牧业生产要素向产业链上游聚集。各地区紧紧围绕各自特色主导产业,搞好产业化联合体的发展计划,规范联合体运行机制,重点培育有潜力成为联合体领头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互利共赢为前提,引领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与专业大户组建产业化联合体。

大力扶持新型牧业经营主体,使其有能力带动普通牧户进行规模化饲养,并能为普通牧户提供专业服务、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进而能够促进牧业服务规模水平提升。推进示范家庭牧场、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牧业示范服务组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定位优势特色产品市场,加大对新产品的研发与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品质控制体系,开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打造有影响力的“蒙字号”产品品牌。

4.培育新型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以阿巴嘎旗创新社会化服务模式为鉴,探索符合牧区实际的社会化服务模式,同时根据牧区社会化服务需求大与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建议内蒙古调整牧区财政资金投入结构,在政府兜底的公益性社会化服务方面安排专项资金,对于经营性社会化服务主体,根据服务内容给与适当扶持和补贴。支持牧民合作社、嘎查集体强化畜牧业生产环节专业化服务职能,并给与适当补贴,使之成为社会化服务重要力量。

5.提升新型牧业经营主体数字技术应用水平

依靠数字化、网络化等新兴技术不断推动新型经营主体、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即将数字化、网络化等新兴技术不断融合进牧区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之中。因牧区面积大、牧民居住分散而存在通讯盲区盲点多、通讯信号差等问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牧区4G基站项目上的倾斜,扩大通信覆盖面;鼓励各地使用新型牧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来整合与共享涉牧信息数据;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来提升新型牧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有效对接信贷、保险等提供服务。同时,建议企业、合作社与牧户开展“数字牧场”建设,实现畜产品源头数字化管理,产品质量追溯和品质管理达到先进水平。

(二)创新牧业经营主体与牧户利益联结机制

1.增强龙头企业的提升带动能力

目前,内蒙古虽培育形成奶业千亿级产业集群,肉牛、肉羊、羊绒、饲草料百亿级产业集群,但领军企业数量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仅46家,仅占全国2.97%,除伊利、蒙牛、鄂尔多斯等国内外知名加工龙头企业外,肉类方面的知名加工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与农牧业大区的地位极不相称。

推动龙头企业建设产业集群项目,提升产业集聚度并推动形成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全产业链。龙头企业主要为农牧户提供贷款担保、赊销饲料、农资供应、技术支持、稳定销路等帮助。强化龙头企业在畜产品精深加工、物流体系建设、营销网络开拓等方面的能力,延长产业链条、不断提高畜产品附加值,使链条上成员能够获得更多再分配利润。龙头企业下沉向中心乡镇苏木、物流节点、产业集聚区聚集,向畜牧业发展潜力大、加工基础薄弱地区扩展,促进畜产品就地就近加工增值,改变加工在城市、畜产品在牧区的状况。例如,自治区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巴嘎旗当地乌冉克羊业协会合作,采取“公司+协会+牧户”合作方式,即协会为公司提供保质保量的羊源,公司为其提供的羊源在收购价格上给予支持,对通过协会为公司提供羊源的牧户提供信贷支持、与协会共同组建羊源运输车队,以及与阿巴嘎旗政府合作开展精准扶贫,2020年精准扶贫的范围辐射阿巴嘎旗所辖的所有苏木嘎查。

2.建立牧业经营主体与牧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目前,龙头企业多通过与牧户、专业合作社签订合作契约进行利益联结。其中龙头企业能够从牧户获得稳定且优质的初级产品供应来源,然而,牧户、专业合作社虽能按照契约获得高于市场的收购价并得到龙头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稳定销路、技术支持等,但却无缘参与产业链条上的加工、销售等高价值增值环节。

因此,需进一步完善订单牧业、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新型牧业经营主体与牧户的利益联结模式,形成关联紧密、分工协作、链条完整、利益共享的紧密型组织联盟。例如,龙头企业除给予牧户高于市场的收购价格外还可以采用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方式,将产业链条上的加工、销售等高价值增值环节的部分利润让渡给牧户,让牧户能够与龙头企业共享产业链增值收益。这种利益分配格局,使得牧户更加注重初级畜产品质量,并关注和支持龙头企业发展。通过建立牧业经营主体与牧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达到企业发展、牧民增收、牧区增效的目的。

3.推动牧户、合作社参股龙头企业,健全牧户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机制

通过参股龙头企业,牧户拥有加工企业的所有权,保障牧户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和收益,牧户不仅获得产业链初级阶段的保护价格和稳定销路,还能够共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即获得部分加工增值收益和销售利润。

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分配到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牧户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牧户可以带资入股龙头企业。不仅龙头企业可以获得稳定、优质的初级畜产品,以及政府的扶贫基金支持、社会声誉支持等,而且牧户也可以共享部分加工环节、销售环节等产业链增值收益。例如,2019年,在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政府的支持下,当地贫困户集体带资入股伊赫塔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常年效益稳定,是国家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入股当年,受益贫困户共计249户,成功实现户均4000元的分红收入成绩,总分红更是高达99.6万元,成绩斐然。该公司更是于次年获得7500万扶贫基金以及全国供销社超过4亿元注资。

4.推动合作社兴办加工流通,建立合作社和牧户的共荣共赢机制

实践表明,合作社是带动家庭牧场、普通牧户、小牧户进入市场的重要组织形式。区别于龙头企业与牧民合作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由于合作社由牧民兴办,牧民理应获得合作社在产业链增值环节的全部或部分收益。目前合作社存在发展不规范等现象,可通过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确定成员间利益分配、减少合作社不可分割的资产比例[1]、发展合作社联合社等,推动合作社真正发挥合作、信任、互帮互助的作用,增强合作社带动牧户发展的能力。

同时,扶持合作社适时兴办畜产品加工流通,开展畜产品产地初加工,发展牛奶、马奶等绿色特色奶制品和传统奶食品,并引导合作社延长产业链,迈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助力牧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例如,达茂旗的康福农牧业专业合作社采用“合作社+农户+基地”经营模式,随着合作社规模扩大,通过增加加工车间、聘用周边农牧民等方式成功辐射带动农牧户150多户,种植户年均增收20000元,养殖户年均增收6000多元。

5.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完善连农带牧机制

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基于合作共赢的理念与合作社、家庭牧场等紧密合作,构建稳定且高效的产业化联合体。开展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工作,推广联合体保底收购、利润返还、股份分红、优先聘用等多种利益联结形式,将产业链条上的加工、销售等高价值增值环节的部分利润让渡给农牧户,构建起稳定的利益联结。

在联合体中,基于订单、合同等契约安排,牧户、家庭牧场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优质初级畜产品,养殖户获得比市场价格更高的收购价格与稳定的销售收入。专业合作社按照企业要求统一向家庭牧场提供作业、信息、技术等服务,获得稳定的生产服务收入。龙头企业采取优惠价格或赊账抵账的方式,为养殖户供应种羊和饲草料等,按高于市场价的稳定价格购买畜产品,形成稳定供应体系,即可从多家家庭牧场或合作社获得稳定的优质初级畜产品。龙头企业与其他新型牧业经营主体以产业链分工和高密度、高强度的契约机制为基础建立联合体,在规模经营中推行标准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推动牧区生产的提质增效,进而保证牧户稳定增收。

6.发展智慧牧业,深化牧企利益联结机制

积极推动科技要素、信息技术融入农牧业,在养殖、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提高全产业链智能化和网络化水平,促进全产业链上的牧业经营主体与牧户紧密联结,提升产业链价值,使产业链上的相关利益主体获得更多可分配利润。例如,锡林郭勒盟坦视农牧业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畜牧业现代化的企业,其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提供全流程综合性智能化牧场管理平台,进而实现畜牧业“一站式”生产服务;由内蒙古蒙犇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牵头成立的兴安盟牛产业联合体开发了兴牛网平台,该平台主要有牛管理、牛金融、牛交易模块。

7.完善利益联结支持政策

强化政策支持惠及普通牧户和小牧户。由于传统的农牧业产业化支持政策存在过度重视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倾向,导致对于龙头企业如何带动普通农牧户和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转型提升,增强对农牧户的辐射带动作用重视不够,容易造成龙头企业与牧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需要相关政策、资金等扶持,能够同时惠及龙头企业以及普通牧户和小牧户,让更多的牧户有机会分享政策红利,减少利益分配不公现象。例如,对于龙头企业,政策支持可以将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动农牧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牧户,相关政策应鼓励扶持现代化棚圈、机井、牲畜饮水恒温设备、无人机放牧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减轻牧民畜牧业基础设施投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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