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多人谈

时间:2023-10-01 15:00:18 来源:网友投稿

邹玉华,朱 勇,窦 坤,徐文彬,马彦峰

邹玉华(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法律语言是承载和表达“法律”和“法”的语言。“法律语言”与“法律”和“法”的关系,要从语言的本质说起。不同的语言观对语言本质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语言工具论认为,语言是交际工具、思维工具和认知工具,语言为人所创造,属于人但外在于人。语言本体论则认为,语言是人的生存方式,构成人的生活方式和存在方式本身,也即构成了人的存在。语言是思想的本体,是存在的家,是世界意义的寓所。因此,语言是独立于主体人的本体。语言工具论强调人对语言的支配作用,语言是一种绝对受人支配的外物。语言本体论则强调语言对人的限制和影响。语言虽为人所创造,但人作为历史文化的存在,必然受到承载历史文化的语言的影响和制约。

现代语言学认为,说话也是一种行为,言语就是行为本身,在这个意义上,语言就是生活的一部分。语言不仅仅是工具,语言也是本体。而从交往实践理论来看,语言交往(对话)来自交往实践,与交往实践同构,也是主体-客体-主体的三体结构或多体结构。主体间的语言交往并非纯粹的交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知识生产机制,促进知识的增值。语言交往不断开发自我、他人和客体,催化三者本质上的不断超越,进而建构或重构主体间的交往关系结构。语言在沟通和达成理解上有着特殊的功效。语言不仅仅受人支配,也会影响人的思维和行动。因此,语言不仅仅是作为工具的“器”,同时也是“道”本身,是“道”与“器”的合一。

在法律语言与“法律”和“法”的关系上,法律语言就不仅仅是承载、表述“法律”和“法”的工具,同时也是“法律”和“法”的本体。同样,作为“法律”和“法”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法律语言与一般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不同,它直接作用于人的心智,在表现和达成“法律”和“法”的概念以及法律理念和沟通理解上有着特殊的功用。法律语言符号本身就反映了主体对法学概念和法学思维等的理解,通过沟通而作用于另一个主体,改变其观点和看法,重建其法学概念和法学思维,从而起到建构“法律”“法”或“法治”的作用。法律语言通过相互理解和沟通进行法学理念的建构,这也就是法律语言对“法律”和“法”等的能动作用。法律语言不仅仅是“法律”和“法”的工具,也是“法律”和“法”本身。

朱 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 法庭口译,狭义上仅指庭审过程中为诉讼参与人提供的口译服务,广义上则包括司法程序中所有的司法和准司法口译服务。法庭口译制度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它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语言平等权,更是程序正义的体现。诉讼参与人使用母语或熟悉的语言进行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全球化背景下,为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开展法治外交、保护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国加强法庭口译制度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培养更多高质量法庭口译人才,已成为涉外法治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

根据《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21)》,2021年中国司法机关办理涉外刑事案件5691件、刑事司法协助案件178件,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2.1万件、海事案件1.4万件。涉外案件快速增长,导致法庭口译业务市场需求增长迅猛。然而,中国至今尚未专门设立法庭口译员资格认证制度,法庭口译员无论是在法院选任还是质量评估等方面,都缺乏规范化制度、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客观上造成法庭口译市场鱼龙混杂,服务质量堪忧,对涉外法治和法治中国国家形象建设极为不利。《2022中国翻译人才发展报告》指出:“具备一专多能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需求日益迫切,而高素质、专业化的中译外人才依然匮乏。”因法庭口译员认证制度缺失,法庭口译服务质量难以保障成为不争的事实。

法庭口译人才要求具备多学科和多领域,尤其是国内外相关法律、诉讼程序、文化及相关语对口译的核心知识、技巧和能力。但目前国内语言服务市场上,经过“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ATTI)认证的单一口译人才(多以外事、经贸、文化领域交流为主)在法律知识和法庭口译职业能力上存在明显欠缺,而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则大多未经口译专业训练和资格认证,这两类人员大多对法庭口译职业规范缺乏正确认识,事实上都难以胜任法庭口译工作。为此,一方面应加快推进CATTI框架内的法庭口译员资格认证考试等规范化建设,另一方面应加强法庭口译人才培养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培养机制应以法律外语类或政法类高校翻译硕士学历教育为主;
独立设置法庭口译专业;
按口译工作模式、语种方向和难度层次等组建课程体系;
完善实践导向的教师评价机制,吸纳行业导师参与。

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大学法律英语慕课产品优化解决方案”(202002059003)

窦 坤(西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 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涉外法治的实施和实现始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人才培养是当前涉外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涉外法治人才是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国际型人才,无论限定在英语专业还是法学专业,均无法满足涉外法治人才标准的高规格和高起点,也不符合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既不能仰赖一个专业、一门课程,也不能过度简化成“英语+法律”专业知识的叠加。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该是一个分工明确、合作协同的系统工程。

现阶段,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具有人才培养潜力的各高校的外语学院、法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相互配合协作,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既要认识到语言技能是涉外法治实现的载体和手段,也要认识到跨国法治和国际法治是涉外法治的组成部分,还要认识到涉外法治人才离不开国际(组织)交流及涉外法务实践的实体环境。换言之,无论是外语学院还是(国际)法学院,现阶段均无法短时间内仅靠自身就能培养出大批涉外法治人才。无论从何种专业出发,法律英语学习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起点,都应培养学生良好的听说读写译的语言能力。而只有经过涉外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涉外法律实务的训练,才能从纯粹的英语人才转化为涉外法治人才。

政法类院校的外语学院、法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应开拓创新,力争打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内外双循环”。所谓“内循环”,是指在学校内部,法学专业(不仅仅局限于国际法专业)和外语学院有必要横向联合,打破各自专业局限和壁垒,创新协同培养机制,尝试在外语学院设置法律英语双学位专业(3年法律英语专业+ 2年涉外法律专业或方向),或尝试在法学院设置法学本硕连读专业(3年法律英语专业+ 3年涉外法律专业或方向),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充分“蓄力赋能”。所谓“外循环”,是指在高校(如立格外语联盟院校、外语院校+政法类院校、国内外合作办学高校等)、校企(涉外企业、律所)、校政(涉外政府部门)等具备人才培养条件的单位之间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学业进修或实习实训,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事关涉外法治的实践与实现,事关中国涉外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事关国际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延续。立格外语联盟院校要首先携起手来,统筹谋划、整体布局,共同努力让我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再上新台阶。

陕西省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新时代高校外语类课程思政建设的理论研究与实践”(21BZ053)

徐文彬(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外国语学院) 语言并非只是静态符号系统和交际、思维工具,还是改造世界、建构世界的力量。法律英语建构起英美法系视角的秩序世界,反映了海洋文明的认知与价值。依海而生、土地狭小的盎格鲁-撒克逊人满怀征服之欲,依靠船坚炮利建立了日不落帝国,也将其语言、文化与价值观传播至世界各地。直至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的今天,法律英语正在悄悄地建构一个为国际社会“量身定做”的“新秩序”和统一行为规范。

中华文明是农耕文明,讲究顺天应时,中庸而不极端,平和、包容但柔中带刚,尊重文化多样性,致力于实现共同富裕。中国既要发展市场经济,融入国际社会,又要立足国情,走特色发展之路,所以既吸收了英美法系中关于合同、海商、知识产权等大量“可以攻玉”的法律规则,同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又保留着自己的特色,也为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制定了“钢铁”法规。法律汉语建构起中华民族视角的秩序世界。

英汉法律翻译是法律英语与法律汉语的对话,是有关秩序与公正的认知世界的碰撞与交流,也是对融入了译者认知的源语世界的再建构。为了便利文化交流而再现域外规则,译者应当站在文化对比的高度选词造句,提供充分的语境信息。美国涉华法案汉译,则需要从历时角度研究法案与时代背景的关系,从互文角度研究相关语篇对源语语篇的制约,从客观世界与语篇世界互动角度研究语篇目的与表意维度的关联。译文不仅需要再现语篇目的与内容,还需要揭示立法者对华态度、政策走势等因素构成的认知世界,从而实现为国家提供决策依据。而中国法律英译,是向西方展示中国法治智慧,传递保家卫国决心,消除世界人民对中国的错误认识,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秩序构建做出贡献。为此,译文既要确保语言易于接受,又要准确传递中国法治精神、法制内容,避免误读。

因此,法律翻译既是友谊之桥,也是止戈之盾。舒国滢教授认为,现代人走向文明之时,因人的法律存在而避免过早灭绝。张法连教授提出“法治外交”新概念,打通了法律翻译与和平外交的联系,使得法律语言的建构力从理论殿堂走向国家间博弈的运动场。中国历来主张和平外交,法治外交是和平外交的新实践,法治外交需要法律翻译助力。在英语在国际上普遍使用且美国法主导国际规则的语境下,以法律英语为工具传递中国的和平之声,建构公认的行为准则与秩序世界,按照公认规则止争、止戈,乃“法治外交”应有之义,也是法律翻译的终极目标和神圣使命。

马彦峰(甘肃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律语言已然成为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治宣传的关键资源。

语言是法律存在的形式和运行手段。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说:“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语言的法律,法学就是一门语言的科学。法律的存在与运行离不开语言,一切立法内容与思想均需要语言文字来承载与传承。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进行沟通和对话。法律语言表达法律概念,描述法律行为,建构法治理念,记录法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律实践是一种话语实践,法治建设是一种话语体系建设。

立法语言为科学立法提供保障。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法治实践的基础。“自觉遵循立法技术规范,讲好法言法语”是新时代“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内容。立法语言准确、严谨、规范的程度,决定立法文本的权威性,体现了法治体系的完善程度,也是法治文明发展水平的显示器。法治建设首先是立法语言规范性建设,这是法治建设的第一公里。

司法语言为公正司法提供保障。司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法律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对人民法院庭审用语规范、庭外调查用语规范、诉讼调解用于规范等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语言的规范化为公正司法提供了语言保障。

执法语言为严格执法提供保障。严格执法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无论法规还是流程,都不仅要准确界定、清晰描述,而且在执行时要使用规范化的执法语言,才能实现依法执法的法治效果。

法治宣传语言为有效法治宣传和传播提供保障。法治建设不仅注重法治实践,也要注重法治宣传。立法宣传、司法宣传、执法宣传一体化推进,将能更加有效地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有效的立法宣传是弘扬法治精神、讲好法治故事的第一步;
有效的司法宣传可以增强司法公信力;
有效的执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法律语言治理和建设必须在这场革命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执法语言和法治宣传语言,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资源。语言能承载法治建设,也能倾覆法治建设。加强法律语言能力建设,将法律语言治理融入依法治国全过程,才能更好地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甘肃高校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法律语言能力建设与涉外法律风险防范研究”(2020A-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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