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8819—2020《绿色热处理技术要求及评价》解读

时间:2024-03-04 16:22:01 来源:网友投稿

董小虹, 徐跃明, 常玉敏, 李 俏, 王广生

(1. 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佛山 528313;2. 中国机械总院集团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北京 100083; 3.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 北京 100095)

热处理是装备制造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关键工序,是充分发挥材料潜力、保证零件与产品内在质量和使用寿命、提高产品档次的极为重要的环节;同时热处理又属于能耗高,对环境和安全有一定影响的工艺,所以,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实现节能减排的绿色热处理生产,对提高装备产品性能和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至关重要,而且对节能降耗、减少环境污染作用和贡献显著。

绿色热处理是一种综合考虑环境影响和资源使用效率的现代制造模式,是使热处理从工艺设计、厂房、设备和工艺材料选用、生产、检验到交付、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小,资源使用效率最高,并使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优化,可持续发展[1]。

本文主要结合GB/T 38819—2020《绿色热处理技术要求及评价》,对影响绿色热处理的企业基本要求、热处理厂房、热处理设备、热处理工艺材料、热处理工艺、管理体系、环境排放等因素的技术要求及评价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以利于热处理行业同仁对本标准的进一步理解和应用。

1.1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我国热处理行业能耗较高,2010年单位能耗在550~1200 kW·h/t,平均单位能耗660 kW·h/t,万元产值能耗约3870 kW·h/万元,是欧美国家的1.6倍,日本的2倍。到2015年,热处理综合平均单位能耗减少到500 kW·h/t,仍高于日本的300 kW·h/t和欧美的400 kW·h/t。热处理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排放物,如:废气、废水、废渣等处理或回收再利用不完善,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2]。近年中国政府将“全面推动绿色制造”作为战略重点和任务,明确提出要“建设绿色工厂”目标。2020年9月,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中国宣布减少温室气体目标,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随后我国将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纳入“十四五”规划。2020年12月,我国宣布了更具体的目标: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将达到25%左右。《中国热处理与表面改性技术路线图》提出的目标是构建“精密、高效、经济、清洁、产业”中国特色热处理,推动高端机械制造和先进材料的创新发展[3]。近十多年来,我国热处理行业通过技术开发以及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在真空热处理、可控气氛热处理、等离子热处理等具有绿色清洁生产特征的先进热处理技术方面开发了多项科技成果,如真空低压渗碳技术[4-5]、真空高压气淬技术[6]、底装料立式多用炉生产线技术[7]、精密可控渗氮技术[8]、控制淬火冷却技术[9]、真空清洗技术[10]等,这些技术的开发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热处理装备技术的进步和企业绿色生产水平的提升。我国热处理行业一直重视标准工作,已建立了完整的热处理标准体系,已有一些热处理能耗、环境保护、安全卫生、质量控制和检验等方面标准,但技术要求不够全面,技术水平不高。现有的相关标准只提出了绿色热处理企业的某方面要求,缺少绿色热处理综合全面要求和评价。近年来,我国热处理行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方面有了较大进步,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与国际水平仍有很大差距,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都有利于绿色热处理技术要求及评价标准的制定。

1.2 制定绿色热处理技术要求及评价标准的指导思想

GB/T 38819—2020标准与绿色制造基本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管理办法协调一致,技术条款涵盖热处理企业生产的全过程、全链条和全要素,全面、系统地建立绿色热处理企业评价体系,技术要求坚持国际先进水平,体现标准先进性、全面系统性。

标准在编制遵循“务求实效、细化要求、技术领先、操作性强、持续改进”的原则,立足我国热处理企业绿色制造实际,充分考虑国内外热处理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成果和经验,在企业现有管理体系基础上增加绿色企业管理要求,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了我国现有的相关节能、减排、环保和安全等标准和法律法规,与国家绿色制造和绿色工厂要求相协调。

2.1 标准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绿色热处理的技术要求及评价方法》标准规定了绿色热处理的术语和定义,提出了绿色热处理对热处理企业在基本要求、热处理厂房、热处理设备、热处理工艺材料、热处理工艺、管理体系、环境排放等方面的要求及评价方法。该标准适用于热处理企业的绿色化水平评价。

2.2 基本要求

标准中关于基本要求,主要从企业基础合规性、管理职责和人员资质等方面提出。

标准要求企业应依法设立,运营正常,近3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还要履行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这是关系到企业是否具备参加绿色热处理企业评审资格的初步条件。

标准要求最高管理者(责任人)应在绿色企业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和信守承诺;企业应设有绿色企业管理机构,有开展绿色企业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评。

标准中要求企业人员应符合GB/T 32541—2016《热处理质量控制体系》规定,对热处理负责人、班组长和生产骨干、生产操作人员、设备维护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绿色企业管理人员等的资质提出具体要求,技术工人应通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每年企业对职工的培训费用进行了规定。

2.3 厂房要求

热处理厂房包括面积和布局、温度、照明度、规范化管理等条件,这些生产条件不仅直接或间接影响热处理质量,而且关系到热处理生产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所以该标准提出了对厂房条件的具体要求。

2.3.1 面积和布局

热处理企业厂房应有合理的生产面积和辅助面积。厂房应具有良好通风,产生有害物质的设备要设置专门收集和净化处理装置,危险工序和强噪音作业应有单独房间。各种仪表应放置在符合仪表要求的环境中,推荐采用计算机集散控制或仪表集中控制。

2.3.2 作业环境

产品热处理过程的加热和冷却对周围环境有影响,同时生产作业环境也影响热处理设备和人员,从而对热处理设备的工作稳定性、仪表的准确度和工艺材料的性质以及现场人员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都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产品热处理工艺控制的正确性、准确性和稳定性,最终影响产品热处理质量。所以本标准规定热处理车间的环境温度一般不低于10 ℃;检验间(含金相室)的环境温度规定在10~35 ℃之间。

2.3.3 照明和采光

标准中规定热处理厂房的光照度应不低于300 lx,检验区域的光照度应不低于500 lx。厂房应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2.3.4 规范化管理

热处理企业生产流程应单向有序、合理,工件顺序流动。各热处理区域、各功能区域、安全通道应有清晰和明确的标识,生产现场应将不同热处理状态的工件分类摆放并标识,避免工件错误处理和批次间的混淆。安全通道应保持通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现场实行设备、物料、工装、工具等的定置化管理,环境整洁、文明生产。

2.4 设备要求

从热处理装备采购及旧设备改造、加热设备性能及能耗、冷却和计量设备、清洗及污染物处理设备和设备的信息化智能化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4.1 热处理新装备的采购及旧设备改造的要求

热处理装备应采用国家鼓励的热处理设备。包括真空热处理技术装备、可控气氛热处理技术装备、全纤维炉衬加热炉、晶体管感应加热装置、等离子热处理设备、空气循环电炉、计算机数字化智能化控制系统、可控淬火冷却系统、真空清洗技术和装备、高效节能型空气换热器等清洁节能热处理装备[11]。少无氧化的热处理加热设备比例应达到80%以上。热处理装备不应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如热处理铅浴炉、氯化钡盐浴炉、插入式电极盐浴炉、重质耐火砖炉衬热处理炉、中频发电机感应加热电源等。

重视设备的更新改造。具有设备更新改造的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役龄在10年以上的热处理设备应进行更新改造。

标准中提出了绿色真空热处理炉、绿色可控气氛热处理炉及生产线、绿色离子渗氮炉、绿色感应加热淬火装置、绿色真空清洗机等绿色热处理设备产品的指标,见标准的附录A。购置新设备应选用绿色热处理设备产品,更新改造的热处理设备产品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2.4.2 加热设备

2.4.2.1 热处理加热设备性能要求

加热炉应采用双偶控温系统,温度测量系统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定期进行系统准确度校验。控温系统和系统准确度校验按GB/T 32541—2016规定执行。现场使用的热电偶和仪表应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各类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温度均匀性及其控温仪表、记录仪表的准确度级别应符合GB/T 9452《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测定方法》和GB/T 32541—2016的要求。真空热处理炉冷态压升率≤0.67 Pa/h,离子热处理设备压升率≤7.8 Pa/h。

2.4.2.2 热处理加热设备可靠性要求

热处理加热设备可靠性要求:1年内不应出现因设备设计制造不当造成的一类故障(在生产中发生必须停炉降温检修的故障);6个月内不应出现因设备设计制造不当造成的二类故障(在生产中炉内发生可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迅速修复的故障);1个月内不应超过3次三类故障(在生产中发生属于只需稍作坚固或调整即可解决的故障)。

热处理加热设备主要元器件可靠性要求见表1[1]。

表1 热处理设备主要元器件可靠性要求[1]

2.4.2.3 热处理炉的能源消耗

热处理炉的能源消耗是用单位产品能耗、炉体表面温升、空炉升温时间和空炉损耗功率比4个指标来考核。

1)单位产品能耗

热处理设备可比用电单耗按照GB/T 15318—2010《热处理电炉节能监测》要求来测评。

2)炉体表面升温

本标准炉体表面温升指标引用自GB/T 30839.4—2014《工业电热装置能耗分等 第4部分:间接电阻炉》中的一等炉规定值。标准提出的炉体表面温升指标达到相关标准先进值和目前国内外比较先进的炉型的实际测量数据。如美国军用技术规范MIL-F-80258《箱式电阻炉》规定1093 ℃时表面温升不超过50 ℃,本标准950 ℃时表面温升指标为40~65 ℃,与MIL指标相当;MIL-F-80082A《传送带式可控气氛电阻炉》规定1149 ℃表面温升不超过83 ℃,本标准1100 ℃ 时表面温升指标为50~60 ℃,优于MIL指标;MIL-F-80113B《热处理和钎焊用真空电阻炉》规定表面温升不超过22.2 ℃(40 ℉),本标准指标定为25 ℃,与MIL指标非常接近。

GB/T 38819—2020规定在额定温度下工作的热处理炉表面温升要求如表2[1]所示。炉体表面温升测定按GB/T 10066.4—2004《电热设备的试验方法 第4部分:间接电阻炉》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2 表面温升值[1]

3)空炉升温时间

GB/T 38819—2020规定热处理炉空炉升温时间要求如表3[1]所示。空炉升温时间测定和计算按GB/T 10066.4—2004的有关规定进行测量。

表3 空炉升温时间[1]

4)空炉损耗功率比

GB/T 38819—2020规定空炉损耗功率比指标引用自GB/T 30839.4—2014一等炉规定值,相关标准和目前国内外比较先进的炉型的实际测量数据见表3。该指标与目前国内比较先进的并已通过国家鉴定、结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炉型的实际测量值,以及部分国外进口先进产品的测量数据相当。

GB/T 38819—2020规定的热处理炉空炉损耗功率比要求如表4[1]所示。空炉损耗功率比测定和计算按GB/T 10066.4—2004标准要求的方法测量。

表4 空炉损耗功率比[1]

2.4.3 冷却设备和冷处理设备

淬火冷却系统通常包括淬火冷却槽或淬火机床、淬火工件移动装置、循环搅拌装置、冷却器、加热器,以及通风设备、安全防火设施和除去槽中污物的装置等。淬火冷却设备设置应满足技术文件对工件淬火转移时间的规定。淬火冷却设备的容积要适应连续淬火和工件在槽中移动的需要,槽液液面应可控和显示,按需要配置溢流装置。

淬火冷却设备一般应具有安全防护、通风排烟及防火措施。淬火冷却设备循环搅拌装置可选用循环泵、机械搅拌或喷射对流装置等。压力淬火装置应配置温度、淬火压力、流量等控制和报警装置。不允许用空气搅拌。淬火冷却设备根据需要配置冷却器、加热器,满足淬火冷却介质的使用要求,应配备分辨力不低于3 ℃的测温仪表。冷处理设备应符合GB/T 25743—2010《钢件深冷处理》要求。

2.4.4 计量和检测设备

企业应依据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2022《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热处理企业应配置能耗、水耗、各种用气的计量器具和装置总表,每台用能设备应配置水、电或燃料、各种用气的计量仪表。可控气氛及真空渗碳热处理设备应安装渗剂和载气消耗计量表。

企业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设备、检测仪器及手段,配备金相分析和硬度检测手段,必要时按照专业技术需要配置相应的材料成分分析、力学性能及物理性能测试手段,按照检定规程和检定周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2.4.5 清洗设备及污染物处理设备

2.4.5.1 清洗设备

清洗设备不应对热处理工件产生有害影响,清洗后工件表面质量应符合工艺文件要求。清洗设备应配有废油、废盐、废溶剂等废物回收处理装置。有温度要求的清洗设备,应配备分辨力不大于5 ℃ 的测温仪表。

2.4.5.2 污染物处理设备

1)燃料加热设备燃烧废气废热应回收利用,预热空气达到300 ℃以上,或采用蓄热式燃烧技术。采用先进循环水冷却系统,冷却用水基本不排放。采用空气换热器代替水冷换热,并将换热后空气用于生产或生活中需要加热的场所。

2)热处理设备产生废气应通过废气收集处理设备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渗氮或氮碳共渗废气应先裂解后排放或点燃。对于盐浴淬火后清洗废水采用浓缩加热分离法,将废水中盐加热蒸馏脱水,变成固态盐,放回盐浴淬火槽重复使用;加热产生的水蒸气用于清洗用水的加热,水蒸气冷却后变成净水,可重新用于清洗,同时实现了余热回收利用和无盐污染物排放。对油淬火清洗废水处理推荐采用高塔溢流回收装置,与传统刮油方法相比,溢出废油量少并且废油中的水分较少,容易处理后再利用。

2.4.6 热处理设备信息化与智能化

热处理设备一般实现集散式控制,具有信息采集系统、设备工艺优化系统、设备能效检测系统、设备运行状态测量系统,并具有远程故障诊断功能。

2.5 热处理工艺材料要求

热处理工艺材料应是环保型的,避免使用有毒有害的材料,工艺材料应符合相关工艺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生产厂家应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合格证。重要工艺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复检合格。应制定热处理工艺材料供应商管理程序,定期审核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验证其质量稳定性和交付能力。

热处理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工艺材料,建立相关的程序或过程规范,规定其化学/物理特性、采购管理、使用方法、存贮方式、运输要求、应急预案等要求。工艺材料使用时不能对热处理工件、工装、仪器设备、环境、操作人员等产生有害影响。各种槽液应定期分析和检验,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常用热处理槽液的技术要求和分析化验周期见表5[1]。其他淬火介质的定期分析和检验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表5 槽液技术要求和分析周期[1]

2.6 热处理工艺

优先采用真空热处理、可控气氛热处理、感应热处理、离子热处理等少无氧化热处理工艺,不采用盐浴加热热处理,少无氧化热处理应达到80%以上。采用精密化学热处理技术对炉内气氛和热处理过程进行精确控制。包括碳势可控的渗碳、碳氮共渗及保护热处理,氮势可控的渗氮和氮碳共渗等,碳势控制精度Cp≤±0.05%,氮势控制精度Kn≤±0.1。企业精密化学热处理工艺应达到50%以上。

热处理工艺对有效加热区温度均匀性提出不同要求,常用热处理工艺对热处理炉炉温均匀性要求见表6[1]。使用的热处理设备有效加热区温度均匀性应满足工艺要求。工件应确保装载在有效加热区内。热处理工艺和过程控制应符合GB/T 32541—2016有关规定。

表6 常用热处理工艺对热处理炉炉温均匀性要求[1]

企业在节能方面应贯彻执行GB/T 10201—2008《热处理合理用电导则》、GB/Z 18718—2002《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B/T 15318—2010、GB/T 17358—2009《热处理生产电耗计算和测定方法》和GB/T 19944—2015《热处理生产燃料消耗计算和测定方法》的规定。在保证质量和性能要求前提下,根据节能要求优化热处理工艺,包括采用局部热处理代替整体热处理、采用中碳或高碳结构钢感应淬火代替渗碳淬火、铸锻余热热处理、激光等高能束加热热处理代替炉内加热热处理等节约热处理。

2.7 管理体系

主要对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和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

2.7.1 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具有质量管理体系和健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取得GB/T 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GJB 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认证证书,特种行业的企业还须取得该行业(专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GB/T 18305—2016《质量管理体系 汽车生产件及相关服务件组织应用GB/T 19001—2016的特别要求》等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应在合格有效期内,并确保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要求得到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企业通过GB/T 32541—2016评审达标验收。

热处理批量生产的产品质量一次交验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单件生产的产品质量一次交验合格率应达到100%,废品率不大于0.5%。

2.7.2 环境管理体系

严格贯彻执行GB/T 24001—2016《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735—2012《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T 27946—2011《热处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GB/T 27945.1—2011《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的管理 第1部分:一般管理》、GB/T 27945.3—2011《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的管理 第3部分:无害化处理方法》和GB/T 30822—2014《热处理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国家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标准,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热处理加工企业应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热处理企业应配套建立废气、废水、固体有害废弃物及噪声等收集、处理设施,达标后排放并提供证据。

热处理企业应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验收合格报告,提供所在地区排水、环保、卫生监督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测定的水排放合格报告、烟气排放合格报告、生产厂房内空气中尘毒物质浓度合格报告、生产场所噪声强度与电磁辐射强度合格报告等,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公开监测信息。

2.7.3 能源管理体系

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效管理认证,建立节能计量、统计管理制度,企业应设置系统、完善的能耗和水耗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开展实施有效的能源计量、统计管理。

企业应设有能源管理员,受企业总经理直接领导,负责能源管理工作,按管理规定定期检查、分析企业能源利用情况,并提出报告。企业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投入,宜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

我国热处理行业在“十三五”末期,规模以上的企业综合平均能耗已降到400 kW·h/t以下,万元产值电耗已降到2500 kW·h以下。到2025年,规模以上的企业热处理综合平均能耗要降到380 kW·h/t以下,万元产值电耗要降到2000 kW·h以下。国内热处理先进企业,目前企业综合平均能耗降到478 kW·h/t,万元产值电耗降到1321.5 kW·h。本标准中规定的热处理综合平均能耗≤480 kW·h/t,万元产值能耗≤2500 kW·h,该指标高于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的≤3300 kW·h/万元要求和国内相关标准先进值,属国内热处理先进企业较高水平,达到了国外先进的实际测量数据[3]。

企业应使用循环水和污水处理回收利用,减少废水排出量和补充新水量。目前热处理企业水耗量平均约1 m3/t工件以下,先进企业水耗量≤0.3 m3/t工件,所以本标准水耗量指标规定≤0.3 m3/t工件。

2.7.4 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依据相关的标准、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减少污染的制度。企业的生产厂房、作业环境、工艺作业和装备应符合GB/T 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和GB 15735—2012等要求。企业应建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满足 GB/T 28001—2011的要求。

作业场所应配备通风除尘排烟设施和必要的废气、废水治理装置及治理效果的监测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制订与实施有害危险物的防护技术与措施并达到GB/T 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6.1条和GB 15735—2012的要求。

热处理设备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噪声,如各类泵和空压机的运行噪声、高压气体排气产生的噪声。噪声过大影响现场各类人员的情绪和精神,容易使人烦躁不安,严重时导致听力下降甚至诱发某些疾病,从而造成误操作,甚至导致设备事故发生,不但影响产品热处理质量,还会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标准中对噪声限制予以明确规定。原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制定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发布日期: 1979-08-31,实施日期: 1979-08-31)仍在使用,无替代标准。HB 5354—1994《热处理工艺质量控制》也是参照该标准制定的。GB 15735—2012规定超声清洗设备的声强超过80 dB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所以本标准规定热处理作业场所噪声不大于80 dB。高频辐射的电场强度≤20 V/m,磁场强度≤5 A/m。使用丙烷、甲醇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存放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并满足GB 15603—202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

建立生产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按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规定在危险场所设立警示牌,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与器材,通过所在地区消防安全验收。热处理生产的各类人员应经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熟悉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和产生隐患危险的有害因素,了解导致事故的条件,并能根据其危害性质和途径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按GB/T 11651—2022《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及有关规定正确穿戴与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8 环境排放

2.8.1 大气污染物

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热处理企业排放废气应经治理达标后排放,排放废气应达到GB 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和GB/T 30822—2014规定并提供证据。具体限制指标如表7[1]所示。

表7 废气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1]

2.8.2 水体污染物

企业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热处理企业排放废水应达到GB 8978—1996中二级标准和GB/T 30822—2014规定并提供证据。排放废水的pH值为6~9,其他限制指标如表8[1]所示。废水中亚硝酸钠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通过专门处理后的废水中亚硝酸根含量<25 mg/L时才可排放。

表8 废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1]

2.8.3 废弃物

企业应严格控制一般性废弃物回收、保管和处理,不应对环境产生超过相关标准的影响。

2.8.4 噪声和电磁辐射

热处理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热处理企业电磁辐射应符合GB 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的规定。本标准规定热处理作业场所噪声不大于80 dB,高频辐射的电场强度≤20 V/m,磁场强度≤5 A/m。

2.8.5 热处理生产现场有害物质

热处理生产现场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T 27946—2011的规定。

3.1 一级指标

绿色热处理企业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有7个,包括基本要求、热处理厂房、热处理设备、热处理工艺材料、热处理工艺、管理体系、环境排放等。

3.2 二级指标

评价指标体系中二级指标主要根据热处理企业特点设立,共24项,全面覆盖了热处理企业的基础设施、作业环境、设备及工艺的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环境能源安全管理、热处理污染物及噪声辐射管理等方面,每个二级指标都对应于相应的考核条款。二级指标逐项评价分为符合、严重不符合、一般不符合等3个类型或不适用项。

绿色发展,就是要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降低能耗和物耗,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技术,使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相协调。构建绿色低碳技术体系,完善绿色制造支撑体系;加快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和集约化,提高制造业资源利用效率;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努力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支持企业开发绿色产品,推行生态设计,显著提升产品节能环保低碳水平,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绿色工厂,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

4.1 基本要求

在二级指标中有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如果这些条款不达标就不能进行绿色热处理企业的评价工作。如有环保部门认定的不合格项,也不能进行绿色热处理企业的评价工作。

4.2 考核方法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人员开展座谈会;采用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对评价证据进行分析,对二级指标逐项评价,分为符合、严重不符合、一般不符合等3个类型或不适用项,见标准附录B。评定结果没有严重不符合项并且一般不符合项≤3项,即可判定为绿色企业。

绿色制造工程中提出,组织实施传统制造业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开展重大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制定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企业标准体系,开展绿色评价。作为传统制造业的热处理行业,更应落实国家制造强国战略和“全面推动绿色制造”重点任务,积极开展热处理装备制造和加工企业的绿色生产评价,尽早实现热处理全行业的绿色制造和生产,做到全行业“双碳”行动如期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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