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导向下社会救助对象精准帮扶长效机制建构*——以浙江为例

时间:2023-10-21 19:22:03 来源:网友投稿

韩 飞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义乌 322000)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让“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1]作为公民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不仅编织了维护公平正义的保障网,还充当着实现共同富裕的稳定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由劳动力流动引发的生计风险、社会结构障碍形塑的贫困陷阱等情况都使得民政部门对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为代表的低收入群体展开的社会救助变得愈趋紧迫,同时帮扶难度也愈加凸显。故此,面向已脱贫又极易返贫的社会救助对象当如何建构起集运行、服务、监测、培育于一体的系统性精准帮扶长效机制,对巩固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与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性、支柱性的制度安排。[2]2021年,我国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胜利实现且绝对贫困问题已得到历史性解决后,浙江社会救助相关统计公报数据却揭示了在新的奋力探路共同富裕进程中仍有部分低收入群体面临着致贫或返贫风险。

(一)农村未与城市低保人数逐年下降形成同频共振

2018至2021年间,浙江每年城市低保人数分别为22.1万人、19.4万人、6.2万人、6.0万人;
农村低保人数分别为50.6万人、46.1万人、55.2万人、53.3万人。同时,城市低保人数一直呈逐年下降趋势,与上一年相比分别减少0.86%、12.22%、68.04%、3.23%;
而农村低保人数却呈波浪形变化,与上一年比较依次出现-6.09%、-8.89%、+19.74%、-3.44%(参见图1)。通过上述数据对比可知,一方面随着党中央制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胜利实现,浙江的城市低保人数已大幅减少,表明减贫脱贫举措落实到位且卓有成效。但另一方面,浙江的农村低保人数却在2020年不减反增,未能与城市减贫脱贫工作及其实施成效形成同频共振。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浙江省下辖的11个地级市中,农村低保人数超过5万人以上的有6座城市,分别是:杭州8.0万人,占全省农村低保人数的14.49%;
宁波5.11万人,占9.26%;
温州10.21万人,占18.50%;
台州6.17万人,占11.18%;
丽水7.16万人,占12.97%;
衢州5.72万人,占10.36%(参见图2)。总的来看,在浙江经济最发达的三座城市中,宁波农村低保扶贫减贫脱贫工作成效颇为显著,而杭州和温州仍有不足,因此未来浙江农村低保人数若不能像城市一样得到有效控制,则社会救助对象帮扶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会受到极大制约。

图1 2018-2021年浙江城乡低保人数变化趋势

图2 2020年浙江各地市农村低保人数占比

(二)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值不及农村人均

2020年,浙江全省各地级市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前三名分别为:嘉兴市,19581元;
舟山市,19163元;
杭州市,17659元。同时,所有地级市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度增幅都超过10%以上,其中丽水市增幅最高,达到15.5%。但当低收入农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对比后发现,前者的实际年增长值始终处于“落后”状态。以杭州为例,2018至2020年间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次为13584元、15530元、17659元,且同比年增长值为960元、1946元、2129元;
相对应的是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次为33193元、36255元、38700元,且同比年增长值为2796元、3062元、2445元。一方面令人欣喜的是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绝对增长值差距上正呈现逐年缩小的态势,2018至2020年间分别为1836元、1116元、316元;
另一方面让人忧虑的是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值常年处于“落后”状态,以致于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间差距不仅未能有效缩小,反倒逐渐扩大,2018至2020年间分别为19609元、20725元、21041元(参见图3)。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若不想办法帮助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值超越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值,那就离真正达成推动社会救助对象实现“提低”这一浙江共同富裕道路上的重要任务目标愈来愈远。

图3 2018-2020年杭州低收入农户与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三)低收入农户四大类收入增收状况参差不齐

近年来,构成浙江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的四大类收入一直保持着不同比例增长,其中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占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总数的比例略有下降,而转移净收入则呈现明显大幅上升趋势。以2020年杭州市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例,在17659元的总收入中相关四大类收入分别为工资性收入6401元,占总收入的36.2%;
经营净收入1238元,占7.0%;
财产净收入281元,占1.6%;
转移净收入9739元,占55.2%(参见图4)。可见,一方面是浙江节节拉升的各类补贴标准、不断增加的慰问和补助金、持续扩大的参保覆盖面等社会救助措施在共同推动转移净收入的兜底作用愈加显现,并成为确保低收入农户在内绝大多数社会救助对象收入持续增长的第一驱动力。另一方面是受近几年疫情等因素影响,低收入农户的工资性收入增幅回落较明显;
而经营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虽都有小幅增加,却因资产持有量偏少、经营能力不足、规模较小且缺乏竞争力,致使低收入农户即便想依靠自身努力来增加收入但又无法轻易破解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诸多难题。

图4 2020年杭州低收入农户四大类收入情况

(四)全省各地低保标准不一且与一线城市差距颇大

2018年,浙江宣布正式实施县域范围内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此后连续4年低保标准又获得进一步提高,依次为平均771元/人·月、814元/人·月、886元/人·月、941元/人·月。至2021年,浙江省内低保标准最高的三个城市分别为杭州1102元/人·月、宁波1005元/人·月、台州950元/人·月。但与之相比,同样属于经济发展较发达的温州、绍兴两市却分别只有886元/人·月和890元/人·月,还不及低保标准区间在900-920之间的湖州、嘉兴、金华、衢州、舟山等城市(参见图5)。可见,目前浙江部分城市之间在低保标准设定上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也反映出未来浙江要实现社会救助对象“扩中提低”,就必须重视解决好少数几个低保标准“拖后腿”城市的兜底保障工作。另一方面,浙江的低保标准与国内一线城市差距较大。以浙江经济发展实力最强的杭州为例,虽然其2021年发放的低保标准已超越其他不少省份大城市,包括苏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95元/人·月)、南京(985元/人·月)等,但与国内传统一线城市相比还存在较明显差距。如2021年上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330元/人·月,深圳为1300元/人·月,北京为1245元/人·月。因此,未来浙江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就必须加快建构社会救助帮扶长效机制,有序推动浙江低保标准更大幅度提高,确保党和人民群众最最关切的民生问题可以落地落实落细。

图5 2021年浙江省各地市低保标准对比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给予基本生活困难群众物质帮助和服务帮助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但如何才能多维度地找准妨碍当下社会救助功能正常有效发挥的深层次成因,成为浙江逐步健全完善精准帮扶长效机制、进而最大程度帮助低收入群体摆脱贫困陷阱的重要前提。

(一)救助制度层面:政策模糊源于认定标准与精准识别不适

社会救助政策模糊性指的是现有政策无法为本应得到救助的不同对象提供清晰完整的指导或服务而造成后者无法获得有效救助。当前浙江在社会救助政策方面仍存有两类较明显的模糊性:一类是对社会救助政策认定标准的表述存在客观模糊,另一类是政策执行者在解读政策并对救助对象进行识别时发生的主观模糊。前者“客观模糊”主要表现为承认社会上还有临近低保边缘的各类低收入人群存在,但这类人群究竟应当依据什么样的认定标准、可以享受哪些政策优惠、遇到特殊情况该如何处理等问题尚未得到救助制度的细致说明。[3]结果只有等到完全沦为低保户后这类人群才被真正重视,并享受到与之对应的各种救助帮扶政策优惠。譬如2019年浙江农村认定的低保人数只有46.1万人,但2020年却迅速增加到55.2万人,这充分反映出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认定标准与现实救助对象之间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导致未能及时预防9万多浙江低收入农民致贫或返贫。后者“主观模糊”则表现为部分政策执行者容易机械地按传统规章制度办事,却未能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出现的差异去主动调适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这使得政策制定瞄准效果更具“遮蔽效应”,严重阻碍社会救助对象的精准识别。眼下浙江正在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仍是按可支配收入作为低收入群体的主要认定指标,而现代更加科学的社会救助政策认定标准则倡导应将涉及救助对象的教育、健康、住房、社会保障及福利等其它诸方面指标纳入其中,以此来确保政策执行者可以清楚掌握不同类型低收入群体的实际规模与结构情况,避免出现救助政策认定标准与救助对象精准识别之间的不适。

(二)救助供给层面:影响因素多重交叉致帮扶周期愈显漫长

提高社会救助供给水平是政府加大低保政策落实力度、充分缓解低收入群体生活压力及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重要手段。然而通过对2020年浙江新增9.1万名农村低保人员的调查发现,民政部门在执行社会救助供给时经常会遭遇以下多重局限:一是救助供给的经济性和非经济性影响因素,其中经济性因素包括浙江地区的市场波动与农产品价格变化造成农村低保户收入的不确定性;
非经济性因素包括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引发农村低保户生存极度困难。二是救助供给的周期性和结构性影响因素,其中周期性因素包括农业政策变化与产业更替使得浙江部分低保户丧失了某些原本享受到的特殊福利;
结构性因素包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技术进步令很多难以胜任新工作岗位的低保人员失去就业机会。三是救助供给的片面性和公共性影响因素,其中片面性因素包括行政主导下的社会救助多倾向于提供一种救急、救难的片面性物质帮助而缺乏为低保人员提供支撑其发展的精神层面关注;
公共性因素包括浙江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为低保户提供的公共服务发展仍显不平衡不充分。可见,正是由于在构建社会救助帮扶机制时还存在上述多重影响因素的交叉干扰,才使得浙江社会救助风险管控难度持续增大,常态化帮扶巩固脱贫成果的现实状况愈发不明朗;
同时也令社会救助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难点、痛点等治理症结无法得到有效消解,以致救助对象的帮扶周期渐渐延长,成效显现也变得愈加缓慢。

(三)救助环境层面:劳动力流动引起生计风险影响返贫人数

伴随新型城镇化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有越来越多土地流转后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迁移。据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浙江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分别为4095万人、1755万人,城镇化率为70%;
但到2021年,浙江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已分别达到4752万人、1788万人,城镇化率提升至72.7%。三年间平均0.9%城镇化率增长速度的背后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带给整个社会巨大的就业总量压力。同时,社会生产技术进步也诱发浙江劳动力市场发生结构性改变,特别是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过去的体力型劳动为主转向现在的技术型劳动为主,使得农村流出的劳动力因其技能素质偏低而无法满足企业现代化发展的实际用人标准,在客观上成为引起2019至2021年间浙江城镇失业人口比率(依次为2.52%、2.79%、2.61%)始终难以实现稳定降低的重要成因。显然,劳动力流动背景下生成的就业困难与失业率无法稳定下降会直接增加浙江农村进城打工低收入群体在生计上的不确定性和脆弱性。其中,生计的不确定性表现为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民工低收入群体即使能保持工作和收入的稳定,但却要支付比农村生活更高昂的住房、教育和医疗成本,并因暂住人口、临时工等特殊身份使其在社会保险权和福利权等方面无法获得与城镇户籍人员完全平等的保障地位。例如,2021年浙江省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8%,单位为其另缴纳14%;
同时单位还会缴纳0.5%的失业保险与0.2%起步的工伤保险等。相比之下,绝大多数低收入外来务工者基本都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养老保险必须按18%的缴费比例自行承担,且没有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另外,许多农村进城打工低收入群体在疫情环境下正呈现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总体持续下降趋势,因不属于认定的低保人员,造成可支配收入过低无法满足正常的住房、教育、医疗等多维需求保障,更加剧了生计的脆弱性,以致被迫离开城市重新返回农村后却变成致贫或返贫的失地农民。这也充分解释了浙江农村低保人数从2019年46.1万人会突增到2020年55.2万人的关键性成因。

(四)救助对象层面:社会结构障碍形塑“贫困陷阱”桎梏

2021年,我国人均GDP约为1.255万美元,非常接近世界银行制定标准下的高收入国家门槛。但是,由于存在结构惯性和功能失调性等社会问题,我国目前还未能完全跟随经济结构的转变而相应地实现社会结构整体性转型,典型的如就业结构、消费结构、收入分配结构等指标都还不同程度落后于已步入工业化后期的经济结构指标所应达到的水平。因此,这种现实存在的社会结构障碍不但阻挡了部分脱贫的低收入群体向中产阶层跃升的通道,令其在多维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发展劣势长期难以获得彻底性转变;
更重要的是它还形塑起约束或限制低保人员摆脱“贫困陷阱”的巨大桎梏,致使后者长期徘徊在贫困线以下的社会最底层。依据2018至2021年间浙江每年的城市低保人数统计结果(分别为22.1万人、19.4万人、6.2万人、6.0万人)可知,得到社会救助成功脱贫的人越多,剩下的往往都是长期滞留在“贫困陷阱”中且最难帮扶的对象。这类低保人员之所以长期固化在自己的阶层难以向“上”流动,就在于无法摆脱“贫困陷阱”,看不到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和希望,进而普遍滋生依赖社会救助的惰性思维。首先,贫困的桎梏会使许多低保人员及其后代因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导致人力资本退化而难以增加工资性收入。其次,缺少自有资金就会使其同许多赚钱投资机会失之交臂,影响经营净收入或财产净收入的增加。最后,他们不愿意主动接受再就业学习或劳动技能培训,满足于沦为符合低保标准的社会底层,以便能长久享受各种社会福利与救助政策,这也成为现实中受“等、靠、要”贫困思维禁锢的那部分最难救助帮扶的低保人员普遍抱持的负面人生态度。

浙江至今仍有超20%的低收入群体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不足10万元 ,需要在共同富裕道路上获得更为精准的社会救助与帮扶。同时在“十四五”期间,浙江要率先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也须更加重视建构起集运行、服务、监测、培育于一体的系统性精准帮扶长效机制,才能有望显著提升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与救助成效。

(一)深化社会救助长效运行机制,以数字化改革赋能精准救助

当前浙江经济社会已步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而面向低收入群体开展社会救助帮扶治理又有其特殊的周期性和复杂性,因此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优势为低收入群体实施精准识别成为健全共同富裕导向下社会救助长效运行机制的逻辑起点。首先,要统一适宜大数据操作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标准。浙江已制定的推进共同富裕举措之一是2025年家庭年可支配收入10万-50万元群体比例要达到80%,若以一家三口论,则家庭中人均可支配收入至少应在3.3万元以上,但2021年浙江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有1.65万元,这接近一倍的差距就成为浙江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的主要任务靶向。对此,浙江必须按照 “十四五规划”迈向共同富裕阶段性目标所对应的可支配收入要求来重新统一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并积极利用大数据调查结果实时动态地更新和掌握浙江各地市最准确的低收入群体收入信息。其次,要借助城市大脑和社区小脑对社会救助对象实施“智慧”精准识别。过去衡量低收入群体主要是以收入多少及其就业稳定状况为依据,现在随着城市大脑和社区小脑的出现,政策执行者就能进一步将区域发展差距、乡村振兴成效、经济产业结构等其它多维致贫风险因素嵌入其中,更为全面地构建起针对不同贫困类型低收入群体的异质性精准识别机制,有的放矢地采取社保医保减负、申请专项免税、创造增收项目等分类帮扶社会救助对象策略行动。另外,还应根据数据反馈做好帮扶渐退工作。政策执行者除了对享受社会救助的低收入群体通过填报网络数据反馈信息来落实收入、财产、意外所得、就业能力掌握程度等定期报告制度,以便实现在“两不愁三保障”基础上进一步依据“八有”数据指标核查结果执行差异性的帮扶渐退程序外,还须特别注意将符合退出标准的人员名单在社区进行基层评议公示,提交上级部门复核,组织实地抽查核实,既确保信息公开,接受民主监督,又设定线上线下申诉环节,允许公示名单里的被退出人员提交“撤销安排自己退出社会救助帮扶对象”的情况说明及相应理由,避免因工作误差给低收入群体带来本可挽回的巨大伤害,更为增长其收入提供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长效运行机制(参见图6)。

图6 社会救助帮扶长效运行机制

(二)优化社会救助长效服务机制,克服多重因素影响提高救助时效

在共同富裕导向下积极构建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长效服务机制,是浙江为充分解决好不同影响因素多重叠加导致的贫困或返贫问题,并借此帮助低收入群体也能同其他社会大众一样获得幸福美好生活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其内容包括一方面从供给侧出发就干扰社会救助的各种影响因素构建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多层面联动服务机制。首先,针对社会救助过程中出现的经济性和非经济性影响因素干扰,可通过构建政社联动服务机制来确保政府救助管理机构与相关社会工作协会等部门彼此响应、联动协作,从而积极落实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以便为因市场农产品价格波动或突发灾害、意外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低收入群体打通新的农产品销售渠道,并提供更多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措施。其次,当遭遇周期性和结构性影响因素干扰时,可通过构建社企联动服务机制使社会工作者能有效借助不断延伸的政府救助链条去导引那些因农业政策变化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而丧失就业胜任力的低收入群体同众多富有社会责任感和潜在资源优势的企业展开精准对接,并由后者想办法量身定制地提供适合的新就业岗位。此外当发生片面性和公共性影响因素干扰时,则可通过构建社志联动服务机制让社会工作协会、志愿者团队及热心市民等多方联动、统一调度,最大限度地集中社会资源、帮扶力量来为精神发展层面缺乏关注的低收入群体或救助服务存在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效改进服务质量与救助成效。另一方面从需求侧出发,依靠社会救助的数字化建设成果不断健全服务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救助服务机制由“兜底保障”向“幸福提质”迭代升级,更有力度地确保社会救助目标得以尽快达成。对此,除了要加快数字服务中心建设以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源与帮扶力量外,还应参照浙江乐清智慧救助平台模式和嘉兴大救助信息系统创新模式,从为低收入群体的紧迫诉求设置一键申请、一站受理,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零次跑”开始,到充分利用平台数据库资源锚定实际情况自动匹配救助政策,以达成一网包容,真正把“人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人”,继而打造一系列应用场景(包括智能预警场景、部门联办场景、幸福清单场景、助联应用场景、线上应用场景),用以科学研判社会救助对象的数字画像和利用数据分析进行精准核实,为“应享尽享”和“应保尽保”人员选择好符合社会救助相关要求的具体帮扶服务措施。

(三)强化社会救助长效监测机制,防控生计风险,规范救助管理

在共同富裕背景下为低收入群体建构起可靠的社会救助长效监测机制,就要求从全局视角和长远眼光出发,通过完善低收入群体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防控预警机制,不断加强对劳动力流动引发生计风险所致的贫困或返贫现象展开全方位监测,更好地将重点关注人群及其焦点问题得到前移解决。首先,应建立低收入群体生计情况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指标是根据数值变动的灵敏性、均匀性、及时性、预见性等要求进行合理选取,并按照低收入群体可持续发展分析框架(包括生计压力、生计状态、生计响应三大准则层)下的社会风险(包括贫困发生率、GDP年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生计资本(包括储蓄存款余额、固定资产投资额、人均住房面积、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生计成果(包括人均纯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社会福利水平)、生计策略(包括劳动力就业率、自主创业率、农产品商品率)等不同要素层面设定相应的监测评价指标(参见图7),以达成指标统一、项目规范、使用便捷的目的,确保民政部门、扶贫机构、社区街道间的统计数据实现顺畅衔接与高效利用。其次,应借助大数据技术优化和完善低收入群体的生计风险监测模型。金融资本不足是导致生计脆弱性并引发致贫或返贫的主要风险源,同时,人力资本贬值也会令低收入群体丧失必要的风险抵抗力。对此,亟需借助大数据技术获得生计情况的监测指标信息来不断改善风险监测模型,达到对金融资本和人力资本引发的不同风险类别、程度、缘由、变化趋势等做到精密监测、精细识别、精准判断、精确预报,进而为低收入群体逐步扩大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提供更为可靠的风险控制方法和应急防范措施。另外,还要加强监测体系的动态管理以突出重点地做好救助帮扶工作。政策执行者可依据动态跟踪监测数据的变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低收入群体的就业情况与收入水平变化,并参考生计资本、抗风险能力、帮扶措施等方面存在的现实差异提出更有针对性的生计风险防范策略,强化区域分层精准防控和人员分类精准施策的制度执行力,逐步织就起一个能有效减缓市场风险冲击、化解社会风险障碍、规避个体风险失控的社会救助全新“安全网”。

图7 低收入群体生计监测指标体系

(四)细化社会救助长效培育机制,完善救助措施,摆脱“贫困陷阱”

当前,由社会结构障碍形塑起约束低收入群体实现自我发展的“贫困陷阱”桎梏已成为浙江稳定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的主要障碍,甚至还严重影响着浙江共同富裕目标的顺利实现。对此,应借鉴正在研究出台的《浙江省“扩中”“提低”行动方案》,紧紧围绕形成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目标,积极探索适用于赋能低收入群体就业创业能力提升的社会救助长效培育机制。一方面,重视开展适应低收入群体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适应性是职业技能培训的一大痛点。过去社会上举办过很多失业人员技能培训项目,但这些项目中有的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并不十分匹配,有的则对参加培训的学员有一定学历层次要求,而真正适宜低收入群体学习掌握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既相对偏少,又因过多理论灌输、缺少真正实操而不易帮助他们迅速提高至切换到更高层次就业岗位的胜任力。现在,增强适应性的关键就在于使未来新的职业技能培训不但可以主动适应低收入群体的真实需要,且采取科学的分层分类培训,不断激励他们追求个体发展的内在欲望;
而且能适应社会产业发展转型对人力资源提出的客观要求,大幅提升个体劳动力价值,从而在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基础上切实增进薪资待遇和收入水平。另一方面,细化植入式宣传和精准式培训以激发更多低收入群体的创业潜能。植入式宣传是通过对影视剧情或新闻展播时插入广告的方式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并达到潜移默化的宣传效果。今天,人们正身处信息爆炸的时代大背景下,偶尔来自电视、报纸、电台或手机的重要信息常常会被忽略。政策执行者在帮扶低收入群体时也同样会遭遇此类问题,而采用植入式宣传就有助于把那些原本同样深陷贫困却能抓住机遇经努力奋斗成功实现逆袭的真人真事广告推荐给低收入群体及时观看,引发共鸣。接着,进一步由参与救助联动服务的社会组织(如热心公益的企业家、创业咨询师等)利用专门救助平台为接受广告而慕名来参加小微创业学习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一对一精准项目培训,内容包括政府出台的创业政策讲解、小额贷款扶持,以及由救助组织提供的技术帮扶支持等。此外,政府也可采取税收优惠等策略,适当鼓励和安排低收入群体中个别已率先致富的优秀代表人物融入社会救助帮扶培育工作,形成更贴近实际、更有成效的救助措施,先富带动后富地带领大家摆脱“贫困陷阱”,携手创业,共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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